两个人就这么口头定了下来。
在场的另外两个人也为两位教授的合作表示祝贺。
然而,到了1987年,两位教授走上法庭,展开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场论战。
申诉是由周教授提出的。他说,自那“君子协定”立下之后,他将自己收藏的有关郑板桥的资料整理后寄给了卞教授,又将先后自其他几人处收集的有关郑板桥的不同资料交给卞教授,共计资料十二万多字、图片十二幅。此外,他还专门请南京艺术学院名誉院长刘海粟题写了“郑板桥研究资料”的书名。然而,此书以《郑板桥全集》的书名由齐鲁书社出版后,他得知,署名只有卞教授一人。稿费在交纳税款后均由卞教授收取。
为此,周教授诉称,卞教授违背了共同编著的约定,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确认《郑板桥全集》的著作权为两人共有,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稿酬。
卞教授则在答辩中针锋相对地说,他和周教授从来没有共同编著《郑板桥全集》的约定,周教授也从来没有担任过此书的编辑工作,仅提供过两万余字的资料。他愿意给付周教授相应的劳务费,但著作权只能由自己一人享有。 。。
作者与作者(3)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卞教授否定口头约定的存在,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倒是得到了另外的证据,一是1980年10月的那天晚上的两个在场者,他们作证确实存在卞、周两人的“君子协定”;二是1984年夏,卞教授曾在江苏美术出版社“扬州八怪丛书”出版编辑会上发言时称:我和启功、周教授通力合作编辑了《郑板桥全集》一书。《清代扬州画派研究集》、《美术研究》等刊物也曾对三人合作著书一事作过报道。
法院认为,这些证据相互吻合,互为印证,应当予以认定。周教授履行了口头约定的有关义务后,应当与卞教授共同享有此书的著作权。卞教授以自己一人署名出版系侵权行为。
同时,法院又认为,周教授提出曾交给卞教授资料十二万余字和图片十二幅,证据不足。经查证,其提洪的资料数应为五万八千字及图片四幅。鉴于卞教授已支付了该数量内的部分稿费,应支付剩余部分稿费一百六十元整。
卞教授对一审判决不服,又提出上诉。
江苏省高级法院同样认为,《郑板桥全集》的口头约定应予认定,卞教授否认口头约定的存在证据不足。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卞教授肯定对这种判决感到懊丧。但又有什么办法?谁叫你当初不按著作权的精神订立合同呢?
《都市里的村庄》是最早引起著作权纠纷的电影之一。纠纷双方争论的焦点是:这部电影是创作作品,还是改编作品?
当秦培新在1981年的一天晚上坐在上海市工人文化宫观看独幕话剧《第二小组》的时候,就发现了它的价值。这部由梁星明在上海江南造船厂工作期间创作的剧目,以某女电焊工被评为劳动模范后受到讽刺打击为线索,揭示了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
演出结束后,秦培新找到作者梁星明,表示了将《第二小组》改编成电影的意愿。梁星明对这位素有交往的老师并没有什么戒心,也根本没想到事后两个人会反目成仇,一道在一场社会风波中提高知名度。他把自己的剧本文稿交给了秦培新,这以后,又两次陪同秦培新到上海江南造船厂采访搜集素材。
随后,事情有了一系列的进展:1981年底,秦培新应西安电影制片厂之约创作了《都市里的村庄》电影剧本;1982年该剧本在《电影新时代》杂志上发表;1982年,西安电影制片厂把该剧拍成电影公开放映。
但这一系列事情似乎都与原作者梁星明无关。电影字幕上没有他的署名,稿费也没有相应的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