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365书包网>游戏竞技>偷渡罪司法解释> 第24部分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24部分 (1 / 5)

这简直就是一种严重的失职呀!于飞痛苦地闭上了双眼。

第二十五章 飞来的公司(一)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二十五章 飞来的公司(一)

根据阿芳他们关于林经理和当初招聘地点的描述,省边防总队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滨州市边防支队提出了严厉批评,并要求滨州支队立即组织侦办此案,找出背后的组织者。

五十个人在自己的属地集结,并成功地跑到了境外。虽说并不是从自己的地盘上出境的,也都被遣返了回来,但如果单从技术层面上讲,人毕竟是出去了,这就是一起得逞的偷渡案件。

对边防部门来说,这类事件是绝不允许出现的。

更何况,这起案件直接导致了五十个当事人遭受到严重的身心创伤,并因此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滨州支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支队侦查队作为主要力量迅速投入侦办工作,一方面向工商、税务等相关单位查找太朋外贸公司的情况,一方面派人去当初的招聘地点寻找线索。

结果出人意料,这家公司压根儿就没有正式注册过,纯属子虚乌有。而招聘地点只是一个临时租用场所,那里早已人去楼空,什么都没留下。

场地管理人员那儿倒是有一套完整的办公楼租用手续,租期为一年,预交了半年的租金,实际上只用了一个星期就锁门走人了。因为手续健全,租金又未到期,也就没有人管这事儿。

从场地管理人员提交的有关证照复印件等资料上看,那个公司名称确为太朋外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一百万元。法人代表是一个叫林源的人,也就是那个如同人间蒸发般消失了的林经理。

但经过核实,这套资料、包括林源的身份证,全部都是伪造的,完全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的参考价值。

支队派去对刊登过招聘广告的报社进行调查的人员也反馈消息回来说,各报社自始至终接触到的,也只有一个自称为林源林经理的人,所提供的资料与租用场地时递交的资料如出一辙。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公司名称上的明显不符,某报社广告部曾经问过林经理,为什么招聘广告上写的是“大鹏外贸”,而证明资料中却成了“太朋外贸”?

林经理当时的解释很诚恳,他说,他们太朋公司才刚刚成立,又地处滨州,名不见经传。而大鹏公司在海城算是一家比较成熟的外贸公司,已经站稳脚跟的。正好两个公司的名称相近,他们就临时借用一下,借大鹏的名气招人,这样招过来的人或许档次会相对高些。

广告部奇怪了:要说挂别人的牌子,经营自己的生意,这在商界时有耳闻,算是一条打开自己产品销路的“捷径”,挂羊头卖狗肉,不算什么稀奇事儿。但如果说仅仅为了招个人,就去挂别人的牌子,这倒是第一次见,有些令人费解。

不过林经理反复作出保证,他们跟大鹏公司沟通过了,两家公司已经达成合作协议,绝不会因为广告问题而给报社带来什么纠纷麻烦。

因为只是条小广告,报社也就睁只眼闭只眼算过了。没有谁再去追究其中是否存在什么猫腻,有啥猫腻也碍不着报社什么事儿呀。

看来,从报社这头入手,照样查不出什么名堂来。

第二十六章 飞来的公司(二)

另一路去追查那辆“滨州外事旅游”大巴车的人更觉沮丧。据旅游公司称,那辆车在大约一个月前,算来正是那五十个人被运送出滨州的前一晚上,被盗了。旅游公司早向公安部门报过警,目前尚未破案,车辆仍然没有找回。

警方在各高速路口的监控录像上,也没有发现相同车牌号的车辆。估计车牌号被更换了,而且行走的路线可能主要是国道,刻意避开了摄像头的监控。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