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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2 / 5)

、要制定规则了,那么这个规则应当是高水平的规则,是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的规则,是可以让中国人、外国人都秩序井然的规则。这是对外开放的需要,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提高法制水平的需要。

王立平的这份上书连夜被送到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并被打印多份,第二天便分送到万里委员长及常委们手中。

其中一份,由人大常委会委员、著名歌唱家叶佩英带到大会分组讨论会场当众宣读。叶佩英以她那清亮的嗓门,把王立平的信读得抑扬顿挫、铿锵有力。读着读着,叶佩英竟激动得唱了起来,把信中的思想表达得淋漓尽致。

这种场景,使在场的每一个常委都终生难忘。共和国最高立法机构的肃穆而庄严的会议上,出现了如此精彩的一幕活剧。

会场上顿时活跃起来。显然,常委们的情绪都受到了极大的感染。

会议上的争论更加激烈。

部分委员和法律工作者不同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意见,站在了音乐家的立场上。他们认为.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只强调了一个方面的理由,而忽视了另一个方面:不给作者支付报酬,怎么鼓励作者创作?作者没有创作热情,电视台、电台的优秀节目从何而来?既然对演唱者支付报酬,为什么不能给作者支付报酬?既然歌星的一次演唱可以拿到几百元以至上千元,为什么连十元钱都不肯给作者?说是没有钱,歌星的报酬怎么就有?每天都收取那么多的广告费,能说没有钱?

两种意见相持不下,直到著作权法就要表决通过的前一天,还在争论。

正式出台的著作权法对两方面的意见作了折衷,承认作者对已发表的作品享有播放权,又指出这种播放权是有限的:规定制作节目时应向作者支付报酬,又规定重播时不再支付,非营业性播放时不支付。

两方面的意见都被采纳。

两方面的同志都不甚满意。

争论仍在继续。

争论的焦点是,中国应该不应该按照国际标准保护国内作者的版权。

在音乐家与广播电台部门进行辩论的同时,作家们与出版家们也展开了一场辩论,辩论的题目是——版税。

已经有好多年了,一些畅销书的作者在与出版社的谈判中提出用版税方法支付稿酬。由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出版社始终没有开这个口子。随着著作权法的出台,版税问题摆上议事日程,一些版权工作者和部分出版者在讨论版权的合理性,一些作者更直率地向出版者提出了这种要求。

然而.双方意见分歧很大。

作家:版税是世界上通行的支付作者报酬的一种形式,解放前我们国家也使用过,1958年也使用过,为什么你们不肯使用?

出版家:1958年并未实行过版税制。解放以后对版税制的废除,是新中国对旧中国出版政策的必要否定。西方国家通用的这种支付报酬方式,在中国不一定就行得通。

作家:著作权法实施后由国家版权局制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提供了三种支付报酬的方式,其中就有一种是版税。你们为什么就不执行呢?

出版家:合同标准样式仅是一种仅供参考的样式,并不等于是政府的规定。究竟采用哪一种付酬方式,要由作者和出版者商定。我们的意见是不实行版税。

作家:你不能否认版税制的合理性吧。

出版家:你认为是合理的,恰恰对另一部分人是不合理的。作者认为合理的,对出版者来说就不一定合理。即使一部分出版社认为合理.但对国家来说就不一定合理。

作家:作者获得稿酬的多少完全取决于作品给出版社创造收益的大小,这是版税的特点。这怎么能说不合理呢?

出版家:支付报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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