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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1 / 5)

,只是不断地在对岸一本又一本的,随意改装损毁我自己还很珍惜的书。毫不知情的读者拿来给我签名的时候,一打开书,我的心都碎了。”

另一家出版社也一口咬定说他们出的书经过了席慕蓉的同意。据说是托一位诗人在台北的母亲给席慕蓉看了书,席慕蓉没说话,但微笑着点头默许云云。

席慕蓉真是如坠五里雾中,她实在记不得曾经有过这样的事。后来有朋友仗义执言,才将此事澄清。那位老太太确实未见席慕蓉,只是为了儿子,信口说了句谎话。席慕蓉感慨说:“这书可把我害得很惨。到今天也没有一个人为这件事向我说过一声‘道歉’,书可还是没停地出。那家出版社已经出了几本了,当然,依旧分文未付。”

席慕蓉觉得这口气再也忍不下去了,找到国家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后又找到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委托该公司负责大陆版权事宜。

她在委托书上这样写道:

(一)、关于大陆未经本人授权而被盗印出版之作品,应按照现行海峡两岸惯有之条例所承认的版税标准7%付给本人。凡已经出版之作品均须按照已出版之版数及册数照实付给(并不得低于7%)。

(二)、在付给本人应得的版税之后,各有关出版社均不得再发行与出售该作品,请立即停止印行与出版。

(三)、如各有关出版社有意再继续出版原作,必须在征得本人同意之下,重新订定出版合约,方可再印行与出版,否则将依法追诉。

(四)、有关大陆少数不肖出版社用仿冒方式出版所谓的“席慕蓉”作品等情况,本人授权贵公司全权追查,并将要求各有关出版社赔偿本人在经济与名誉上的双重损失。

在签定委托书的同时,席慕蓉还交给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一份名单。这是她通过大陆亲友收集的关于盗印的材料,上面涉及大陆出版的二十余种版本。

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接到委托后,采取的第一个步骤是把大陆凡是能出版文艺类图书的出版社列了一个名单,从中选取一百多家出版社,向这些出版社发出一份通函。此后共收到十来家出版社的回信。有些出版社态度较好,承认出版了席慕蓉的书,并表示愿意支付报酬。有的出版社回信说自己没有出版席慕蓉的书。更多的出版社则对此采取了不予理睬的态度。

第二个步骤,是根据席慕蓉提供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有针对性的向一些出版社发函追讨。经过几个回合的交涉,有几家出版社的问题顺利解决了。其中,出版《席慕蓉抒情诗文选》 的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爱的季节给我相遇》的北京出版社、出版《席慕蓉爱情诗赏析》的南京出版社等都采取了合作的态度。对出版两本仿冒作品的学苑出版社,席慕蓉提出要赔偿人民币10万元,学苑出版社认为这个数字太大,经过交涉达成协议,根据这两本书的订价和印数,赔偿金为万元人民币。

第三个步骤,是根据席慕蓉及其大陆亲友提供的新情况,及公司在追讨过程中发现的新线索,向有关出版社进一步联系追讨。这种追讨是十分艰难的,一次次的电话,一封封的信函,一趟趟地派人当面交涉。虽然又有一些出版社按照要求支付了赔偿金,但更多的出版社则强调了各种客观原因,有的干脆就不承认自己侵权,直至两年以后这种纠纷仍未彻底解决。版权公司的同志说:有的出版社简直是在“耍滑”。

公司在追讨过程中还发现,有一家出版社同时出版了其他台湾作家的作品。向这样的出版社索要样书,他们宁是不肯给,为什么呢?原来书的后面有一串海外作家作品集的目录,这些书都是未经授权擅自出版的,抓住一本,就等于暴露了一片。于是有的出版社在上交样书的时候,干脆把后面的一页全部撕掉。

把“海盗国”帽子扔进太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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