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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2 / 4)

这项改革的意义,一般都理解为“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这当然并不错。“开放三会”,确有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意义。但我以为,它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其实有异曲同工之妙,这就是规范。也就是说,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和“开放三会”,其实都在“规范政府”,只不过前者是“硬规范”,后者是“软规范”;前者是 “用法律来规范”,后者是“用民主来规范”。

民主也能规范政府吗?能。只要这个政府是民主的,民主对于它就是规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还是更重要的规范。首先,人民政府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它是在民主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建立的;其次,用来规范政府的法律也是民主的产物,它是在民主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设定的;第三,召开党委全委会、政府常务会和人大常委会,本身就意味着决策必须民主,不能只由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因此,民主在事实上已经规范着政府。

这就有问题了。既然民主已经在规范着政府,又有什么必要再做改革呢?这里面其实有一个民主的规范如何落实的问题。我们知道,民主的规范是一种“软规范”。公民的意志即所谓“民意”,是隐藏在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当中的,并不能让人一目了然地直接感觉到。这样一来,当区(市)县的党委委员、政府成员和人大常委关起门来召开党委全委会、政府常务会和人大常委会时,这些会议是否规范,是否能够体现民意,就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其实是“自己规范自己”。借用一个伦理学的名词来说,就是“慎独”。“慎独”是不怎么靠得住的,比较靠得住的是有眼睛“盯着”。这就需要“开放”,让与会者直接感受到民主的监督。这时,民主的规范仍然是“软规范”,主要是在心理上造成一种“规范感”,但分量却不同。隐藏在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当中的“软规范”是“间接规范”,不一定能够意识到;现在的“软规范”却是“直接规范”,不可能视而不见。

因此,适度开放三会,就有利于对政府的“民主规范”。值得注意的是“适度开放”这四个字。比方说,开放到哪一级,规模多大,能否电视直播,怎样才能既广纳民意,又保证效率,所有这些,都必须也只能在实践中加以解决。在这里,重要的是实践,空谈是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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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荡起双桨(2)

其实,不但政府需要民主的规范,而且民主也需要法治的规范。民主是需要规范的。没有规范的民主,弄不好就是“暴民政治”。这正是许多人的忧虑所在。忧虑是有道理的,解决的办法则是依靠法治。因为民主可能失之狂热,法治却永远诉诸理性。事实上,民主总是和法治血肉相连。民主的问题,往往就是法治的问题;民主建设的进程,也同时就是法治建设的进程。没有法治保障的民主,不是失控流产,就是违背初衷。在这里,我们高兴地看到,新都区在试点改革时,始终把基层民主的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这就让人欣慰。

就说全委票决和公推###。

全委票决和公推###都是为了解决领导干部的民主任免问题。其中,全委票决是针对区(市)县下属局委办负责人的,涉及“条条上”的干部;公推###则是针对乡镇领导干部的,涉及“块块上”的干部。这两套办法,我们在前面都已讲过,不再赘述,这里只讨论一下程序问题。我们知道,对于法治和法治建设来说,程序是十分重要的问题,程序上的公正远比实质上的正义重要。程序公正虽然并不能保障实质正义,但没有程序的公正,实质正义就最终会流于一句空话。因此,新都区实行全委票决和公推###以后,是不是当真选出了好干部,或者由此产生的官员是不是就那么称心如意,既合党心,又合民意,当然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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