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合资公司是营利的,宗庆后家族作为股东会不分红吗?宗庆后的收入肯定比10万元多的多,所以这里的诉讼请求只是“象征性的”,因为没有办法计算宗庆后有多少收入——说了半天,还是没有根据。
其实,关于乐维公司提出宗庆后向乐维赔偿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事,明显属于诉状撰写者的笔误,并不是乐维公司真的要求这笔空穴来风的金额。这个笔误从2007年达能起诉时就在起诉状上明摆着,但是直到2008年庭审的最后一刻,达能的律师仍旧没有发现并且改正错误。
2008年10月14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达能董事会知悉宗庆后同时兼任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的行为,并且对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应知悉与认可,达能诉讼请求均予驳回。
国际仲裁庭姿态公正(1)
国际仲裁庭前过招
达娃之争最初,宗庆后对不得不跋山涉水打官司耿耿于怀。将国外战场转移到国内,是他的一大作战目标。
宗庆后本人被告到斯德哥尔摩,是由于宗庆后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相关争议由国际仲裁管辖。在斯德哥尔摩仲裁后不久,宗庆后与他的律师团就开始着手通过诉讼确认此条款无效。
这一条款为什么可能无效呢?
宗庆后与达能之间签定《服务协议》,宗庆后是中国人,工作地也在中国,双方是如假包换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行政关系,中国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必须先经劳动局下属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处理;就该仲裁处理结果进行的诉讼,应该到劳动局所属的人民法院。那么,纳入中国政府行政管理的劳动争议,也能超越中国行政权,进行国际仲裁吗?
如果可以这样约定的话,那么在外资企业工作的中国劳动人民,恐怕都要被迫到境外追诉雇主了。反过来讲,如果中国法律不允许中国劳动人民跑到境外去诉外资雇主,也不能让宗庆后跟他的外资雇主在斯德哥尔摩纠缠啊。
打定主意以后,宗庆后在杭州提起了请求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诉讼,并且在北京请中国劳动法学的泰斗级人物常凯教授出具了专家意见书。
达能对此有一些无能为力,只能将主要的突破口放在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之间的纠纷上来。到了向仲裁庭提交证据的时候,达能的斯德哥尔摩律师团提出来的证据让人刮目相看:宗庆后新设营销公司销售非合资公司产品的“罪证”。
宗庆后于2007年6月离职,而此前几个月,宗庆后不再经由合资公司销售产品,却自立门户,而且是以一贯的“宗氏风格”大张旗鼓地在全面分家。
达娃合资十年中,宗庆后唯有在这半年中,违反、而且是公然违反了“代加工”合同。达能要求宗庆后必须履行协议,将非合资公司产品交由合资公司销售,宗庆后反问:你不是说这利用了合资公司的渠道资源吗?
我认为宗庆后倒没有违法。因为:达能反对非合资公司产品使用合资公司的渠道销售,认为这是“利用合资公司的资源”,这已构成达能终止“代加工”协议的意思表示。“代加工”协议明确约定非合资公司产品应交由合资公司销售,达能既然提出反对,宗庆后也接受的话,本身构成了对原协议的修订。
当然,宗庆后也是在继续使用原有合资公司渠道,只不过帐户分开,不再从合资公司走帐而已——所以归根到底还是利润分配是否合理的问题。
而宗庆后洁身自好。虽然渠道分开,但是在利润分配上宗庆后却绝不损害合资公司利益,合资公司仍旧取得销售利润。用宗庆后的话说:2007年上半年,“尽管贵方两位董事欲置本人于死地,但本人还是在负责任地管理合资公司,今年1至5月份销售额实际增长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