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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2 / 5)

舆论迷信战”。但是对于达能来讲,情况就不同。“宗庆后竞业禁止问题”,在达能斯德哥尔摩仲裁请求中是包括的,如果达能在国内亦提起了诉讼,国内诉讼会比国际仲裁先作结论。也就是说,斯德哥尔摩仲裁必须考虑中国法院对相同问题的判决,即便它不考虑国内判决,在仲裁裁决的执行环节中也会受到决定性的影响。

从案件的关键事实来讲,达能败诉的原因就很直观了:娃哈哈与乐百氏形成完全竞争关系,而达娃合资公司与娃哈哈中方所有的非合资公司在多年的合作中不可能形成完全竞争关系,有基本判断力的公众都能明白这一点。所以这一系列案件可以用“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达能执迷不悟,代理律师只得强辞夺理”来概括。

达能方一直强调,这是宗庆后控制着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瞒天过海,蒙骗了达能方董事。但是小学时候大家就学到一个道理,叫做事实胜于雄辩,放在诉讼中就是凡事要讲证据。宗庆后一方有两个重要的证据,一个证据是范易谋亲笔签名的“代加工协议”,这里面主要是商标授权的条款,即“娃哈哈”商标授权给非合资公司使用,同时呢,非合资公司生产产品要交由合资公司来销售;另一个证据是达能钦定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历年审计报告,对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有详尽的记录。

由于有范易谋亲笔签字的“代加工协议”,又有普华永道的历年审计报告,“宗庆后瞒天过海”这个理由听起来很荒唐、说不通:范易谋代表达能集团亲笔签了一个协议,翻过脸来说不知道协议什么内容,失职如此,却仍旧稳稳坐在达能亚太区总裁的位置上,这能说得通吗?普华永道是达能在《合资合同》中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列席达能董事会、股东会,每年审计非合资公司与合资之间的关联交易,现在达能忽然不认这个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了,这说得通吗?

于是在2008年8月4日开庭的潍坊案中,达能干脆撤回了宗庆后在大部分非合资公司任职的证据及相关诉讼请求,仅拣达娃之争开始后,因未到年终审计期而未经普华审计的非合资公司(2006年、2007年设立的非合资公司),就宗庆后在这些公司任职的行为进行追诉。

但是,错已铸成,现在主动权落到了宗庆后手里。被告代理人反问“新设的非合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与之前27间非合资公司的经营行为又有什么质的不同,为什么之前的经营行为达能认可了,这种持续的经营行为到了法院达能就拒绝认可了呢?”要知道撤回证据也无法否定达能已经对非合资公司表示认可的事实,反而恰恰说明达能理屈辞穷,不得不撤回部分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以混水摸鱼。

董事兼职:允许娃哈哈点灯 不准达能放火(2)

潍坊庭审侧记

达能和宗庆后和解不成,开始启动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与之相反,宗庆后要耐心得多,先详细报告商务部,一切诉讼按兵不动,一定要等政府给娃哈哈回应之后再说。商务部没想到双方经过这么长的时候竟然没有达成一致,一再向娃哈哈追问情况。而法院通知开庭——不管政府与娃哈哈的态度,达能总是占先机。

2008年8月初,我带着两个助理奔赴潍坊,新的战斗开始了。这一次,前来采访的媒体已经成熟、清醒、客观得多,他们认真地查看资料,甚至用法律用语与我对话。这次庭审非常有趣,应该说是所有达娃之争中最有意思的一个。《经济观察》报的记者特意撰写了《潍坊庭审记》,填补了达娃之争新闻形式的空白。

我们也特意加以整理,以飨读者。

潍坊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乐维有限公司(达能子公司之一,潍坊合资公司的股东)

被告:宗庆后

第三人:潍坊娃哈哈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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