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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9部分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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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元解释了一下,赵亚宁才明白。

这个规定,是很久以前的时候的了,那个时候,运动员都是国家培养的,而且,足球没有推向市场,也牵扯不到什么太大的经济利益,体育总局做出这个规定的目的,也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保证国家队的运动员,不会做‘有损国家形象’的事情。毕竟,那个时候,搞体育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国家形象。运动员所代表的国家的形象这种大事情,在当时来说,比钱重要得多。那个年代,要是出现了个穿着rì本国旗服装照相的,麻烦就大了。因此,国家对这些的管理很严格,无形资产,那是归国家的。

但是,随着时代发展,这一条早就没有人去关注了。一来,钱多了,利益大了,这一条就不伦不类,在法律上站不住脚了。二来,随着国力强盛了,人们也都明白了:运动员就是运动员,再怎么包装,也不是国家的重要人物,代表哪门子的国家形象了?不会有人看到了姚明就认为中国都是两米以上,也不会有人因为刘翔推测中国人都是运动健将。当不需要靠着体育运动给自己的民族增加自信心之后,这样的规定,也就越来越没人提了。

越是商业化程度高的运动,越是夺人眼球的运动员,就越不会理睬这个规定。到了姚明,刘翔,赵亚宁这个档次的运动员,都是国宝级别的运动员,体育总局也是不敢于过分得罪的,把运动员上千万的收入直接没收了?体育总局也没这个胆子,社会舆论毕竟不好听,而且更何况,这背后毕竟还牵扯着法律呢。

但是,他们却还是保留着这个条文,也是有理由的。

一来,是因为有些时候,有些该给球员付钱的地方,中国的情况依然是不会付钱的——理论上说,cctv采访赵亚宁得给赵亚宁付费,但是赵亚宁也好,体育总局也罢,电视台也罢,都绝对不会认同这一点的。再比如说,cctv找赵亚宁做公益广告,或者是为奥运宣传的广告,理论上都是要给钱的,但是别说电视台不可能给钱,就算给,谁敢要?

特殊情况特殊对待,这个问题,不能够完全和国际接轨,还是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这道理,大家都明白,足协不会蠢呼呼的要求赵亚宁把自己做商业代言的钱上缴,但是,张元也绝对不敢找cctv商量什么采访费用。

中国人做事,讲究一个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这样的问题,就得区别来看了。但是如果真的遇到了不识起倒,不服管教的——总局也还有这么一条管他们。

而且,体育总局之所以不放弃这一条,还有个很大的原因。

因为很多其他的运动,直到新世纪,签订代言合同的权力还不是个人的,而是归于领导者的。比如说,跳水队的某位奥运冠军,在夺冠后名声大噪,她一时高兴,以个人名义签了代言合同,但是回到了跳水队里,就被告知:她签订了却也是无效的:这个合同的权力,在跳水队手里,不在运动员个人手里。想找她代言的公司,再找跳水队重新签约,至于说运动员个人,不但没有得到全部的钱,而且因为无组织纪律还受到批评。

跳水,乒乓球,这些强势的项目的代言费,上级主管部门还是要管的,和田径,足球,篮球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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