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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主与仆 (1 / 2)

第三十七章 主与仆 自从周梦臣敲定等良贱之事,很多事情都接踵而来。 特别是徽州,江南,浙江,福建,江西等地,一时间有大量的案件汹涌而来。让人应接不暇,有主告仆,有仆告主的,总之,简直好像是点燃了爆破筒。 甚至激烈程度,甚至比周梦臣想象得更加激烈。 这是因为这些矛盾本来就深植在地方。周梦臣如果不管,在几十年后,也会爆发出来,那就是北方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想相呼应的南方奴变。 虽然而今矛盾还没有发展到要爆发的程度。但并不是说这矛盾就不存在。 在周梦臣等良贱的政策之下,很多事情都激发起来。 周梦臣细细分析,总计上有几大类。 第一,就是主告仆。有奴仆知道朝廷政令,不愿意为主家束缚,要脱离主人,但是这些世家大族就不愿意了。就将这些人的吃穿用度算成欠账,甚至还有这些奴仆之前所欠的钱,一并算上,要求奴仆还钱。 这让周梦臣也有一些头疼。 这些世家大族的手段,就比魏国公强多了。 毕竟法不责众,周梦臣不可能将事情做得太绝。而这些欠账也是真的。地主对百姓的盘剥,周梦臣也不是第一次知道,而且让良民成为奴仆最简单的方法,让他们欠下高利贷,最后只能卖儿卖女,最后自己卖自己,成为别人家的奴仆。 处理这一件事情,就需要技巧了。 周梦臣首先,要各地方查,有没有超过太祖皇帝当今的法令,即利息不能超过本金。凡是超过本金的通通作废。如果利息不超过本金。则承认这欠款的合理性。 就由朝廷出面担保,从银行之中借钱还上,但是此人必须迁居海外,或者东北。 其实,周梦臣也知道,各地新开拓的地方,都是需要人的。不仅仅是朝廷需要,刚刚在各地扎根的各方势力都需要。因为,即便有一些当地土着参与劳动,也需要一些自己人来看管。 也就是说,新开发地区,与大明内陆劳动力,有则巨大的差价。 正是如此,周梦臣才不担心这一件事情赔本,让银行不肯承担。 具体到一个人二个人,或许这一件事情很容易出问题。毕竟,海上风波恶,移民是有一定的死亡几率的。某个人死了是很正常的。但是扩大样本,大部分都能赚的。 而且银行也是需要成本的。一定的坏账率也是很正常的。 更不要说,还能得到朝廷,最少是周梦臣内阁的关照。这买卖自然是可以做的。 第二,就是仆告主。 这里面的事情就多了,其中很多细节,周梦臣都不忍直视。虽然很多士大夫家族,都对外宣称自己诗书传家,善待下人。但是真的家教很好,对奴仆非常好的人家,自然是有的。 但决计不是全部。 大宅门里面的事情,到底是什么样子。很多人都知道,那是一个不知不觉就吞了人命的地方。 只是,在这一件事情上,周梦臣却不能做青天了。 一来这事情非常非常普遍。 毕竟家仇不可外扬,有些事情为了保密,杖毙几个下人的事情,也是有的。周梦臣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情,但是周梦臣知道,他的弟子家中,他的盟友家中,这样的事情,都是有的。比如殷家。 殷正茂是一个狠人啊。为了保证殷家在蒸汽机领域的优势,为了防止自己家的秘密泄露。殷正茂到底弄死多少人,周梦臣不知道,但是他知道,风声都传到他耳朵里面了。决计不是一个两个。 不过,这样的事情,在明代传统道德观念之中,也不觉得不对。 吃里扒外,出卖主家,自然要以正视听。 周梦臣能做的,也仅仅是去信让殷正茂注意影响。 于是这样的事情,再也没有传到周梦臣耳朵之中了。但是这样的事情就没有了吗?未必。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道德观念,周梦臣虽然有改风易俗之心,但也不能莽撞。所以,他只能就这一一系列案件。做出决断。 也嘉靖四十七年六月为准,在此之前,有主杀仆,一律按前律。也就是罚钱。如果性质恶劣。也会有其他惩罚,但不会有死刑。 在嘉靖四十七年六月之后,那就按新律为准。杀人者偿命。 这也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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