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自觉的制裁:一,道德的制裁,二,法律的制裁。身心有缺陷者,如前举花柳病者等,该用法律去禁止他们生育的权利,便是法律的制裁。这在美国已有八州实行了。但施行这种制裁,必需具备几个条件,才能有效。一要医术发达,并且能得社会的信赖;二要户籍登记的详确(如遗传性等,都该载入);三要举行公众卫生的检查;四要有公正有力的政府;五要社会的宽容。这五种在现在的中国,一时都还不能做到,所以法律的制裁便暂难实现;我们只好从各方面努力罢了。但禁止〃做父母〃的事,虽然还不可能,劝止〃做父母〃的事,却是随时,随地可以作的。教人知道父母的责任,教人知道现在的做父母应该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就是人们于生育的事,可以自由去取——教人知道不负责及不能负责的父母是怎样不合理,怎样损害社会,怎样可耻!这都是爱作就可以作的。这样给人一种新道德的标准去自己制裁,便是社会的道德的制裁的出发点了。
所以道德的制裁,在现在便可直接去着手建设的。并且在这方面努力的效果,也容易见些。况不适当的生育当中,除那不健全的生育一项,将来可以用法律制裁外,其余几种似也非法律之力所能及,便非全靠道德去制裁不可。因为,道德的制裁的事,不但容易着手,见效,而且是更为重要;我们的努力自然便该特别注重这一方向了!
不健全的生育,在将来虽可用法律制裁,但法律之力,有时而穷,仍非靠道德辅助不可;况法律的施行,有赖于社会的宽容,而社会宽容的基础,仍必筑于道德之上。所以不健全的生育,也需着道德的制裁;在现在法律的制裁未实现的时候,尤其是这样!花柳病者,酒精中毒者,……我们希望他们自己觉得身体的缺陷,自己忏悔自己的罪孽;便借着忏悔的力量,决定不将罪孽传及子孙,以加重自己的过恶!这便自己剥夺或停止了自己做父母的权利。但这种自觉是很难的。所以我们更希望他们的家族,亲友,时时提醒他们,监视他们,使他们警觉!关于疯人、白痴,则简直全无自觉可言;那是只有靠着他们保护人,家族,亲友的处置了。在这种情形里,我们希望这些保护人等能明白生育之社会的责任及他们对于后一代应有的责任,而知所戒惧,断然剥夺或停止那有缺陷的被保护者的做父母的权利!这几类人最好是不结婚或和异性隔离;至少也当用节育的方法使他们不育!至于说到那些穷到连〃养育〃子女也不能的,我们教他们不滥育,是很容易得他们的同情的。只需教给他们最简便省钱的节育的方法,并常常向他们恳切的说明和劝导,他们便会渐渐的相信,奉行的。但在这种情形里,教他们相信我们的方法这过程,要比较难些;因为这与他们信自然与命运的思想冲突,又与传统的多子孙的思想冲突——他们将觉得这是一种罪恶,如旧日的打胎一样;并将疑惑这或者是洋人的诡计,要从他们的身体里取出什么的!但是传统的思想,在他们究竟还不是固执的,魔术的怀疑因了宣传方法的巧妙和时日的长久,也可望减缩的;而经济的压迫究竟是眼前不可避免的实际的压迫,他们难以抵抗的!所以只要宣传的得法,他们是容易渐渐的相信,奉行的。只有那些富家——官僚或商人——和有些小资产阶级,这道德的制裁的思想是极难侵入的!他们有相当的经济的能力,有固执的传统的思想,他们是不会也不愿知道生育是该受限制的;他们不知道什么是不适当的生育!他们只在自然的生育子女,以传统的态度与方法待遇他们,结果是将他们装在自己的型里,作自己的牺牲!这样尽量摧残了儿童的个性与精神生命的发展,却反以为尽了父母的责任!这种误解责任较不明责任实在还要坏;因为不明的还容易纳入忠告,而误解的则往往自以为是,拘执不肯更变。这种人实在也不配做父母!因为他们并不能负真正的责任。我们对于这些人,虽觉得很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