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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1 / 5)

我的隐性侵权,而且随时有被抵赖的可能,在法律上不能成为证据。加上那份书面离岗的手续,仍在夏振川手里,这个关键的证据他不承认有,无疑给我的起诉设置了障碍。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在当天写了申诉书给厂里,未被理睬。几年来一直在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诉,直到市政府点名下了文件,江拖才终于有了一份盖了章的材料,尽管其遮遮掩掩,但难能可贵地承认了是协议离岗,侵权的事实已经形成白纸黑字红章,市机械局也盖章给予注明了日期。

至此,应该说人为设置的起诉障碍得以排除,符合《民法通则》中的诉讼规定。

二○○○年五月十日,我依法到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我的住址和江拖的地址均在该区。

这时,我的起诉书所写的被告仍为前法人代表江建林,没有按照常规写现任法人代表唐方明。我也知道这样不妥,但我觉得违心的事总难做得出来,而事实上由于我没有得罪唐方明,这一点为我最后问题的解决,确实留有很大的余地。

起诉书的请求事项修改为:

1、恢复编制、调整工资,并同意把编制挂往人才交流中心。

2、补发1992年9月至2000年5月的工资及津贴,按平均每月450元计算,为41850元;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费按平均每月100元补偿,为9300元。

3、由江拖出款补办尚未续办的社会养老保险等,并承担诉讼费用。

立案室人员看过了我的起诉材料和证据,经过请示,获准立案,但需先预付2040元的起诉费。我咬牙回去筹好款,再铁心交给了法院,只要法院能够依法开庭,也不怕江西拖拉机厂不认帐。法院开了收据,嘱咐我一个星期以后,到民事庭去找相关的法官询问。

一个多星期以后,我来到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案件在一个叫程琳的女法官那里。她见了我说:“看了你的起诉书,我还以为你是一个年纪蛮大的老先生,想不到你看过去却是这么年轻。起诉书的副本,我们已经送达了江拖,你在起诉书中所提到的那个刘焕宇也来了法院,我已经要求了他们在十五天之内把答辩状交来,到时我们会通知给你。”

我的心头一阵激动,法院总算是受理了,要不是国家法律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平台,这些权贵哪能会跟我碰到一起,同在法律的天平上来论理?但这毕竟是一个小小百姓与一个副厅级企业力量悬殊的法律较量,心里不禁又有些吃紧。虽说在心理上早有准备,但从社会的现状来看,自知力所难为。不管如何,自己还是有十分的信心,事情总是要了结的。

我没有去找任何人,一则没有那么多的钱请客送礼,也请不起律师;二则自信有这个能力和充分的理由,看看是不是真的能够“有理走遍天下”。

事情并不是我想象的那样美。

几天后,我的左胸皮肤上出现一个个红印,连成带状,十分疼痛,极难忍受。我没有钱上医院,只好去广场新华书店查看医药书。

书上说这是一种神经节疾病,平时潜伏在体内神经细胞中,在某些诱因激发下引起,如全身或局部抵抗力降低,遭受挫折等。分布沿身体的一侧皮肤周围神经作带状,伴有剧烈神经痛,治疗上以止痛、缩短病程和防止继发感染为原则,有的会有生命危险。

我疼痛难忍,不得不买来一大罐止痛片,大量吞服,常常还是痛得把头栽在床上打抖。终于冒着生命危险,挺了过来。

在那时,我一方面仍急于打官司;另一方面又恐开了庭,我的胸痛会坚持不住。当我多次忍受剧烈的疼痛找到程琳法官,她虽然比较热情,却总说好忙,人手不够,没有时间开庭。问其答辩状,江拖也没有提供,仅说刘焕宇同一个女的来过了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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