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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4 / 5)

办案,给原告造成损害,对复查再审说没有期限、没有责任。

5。对法院的诉讼收费,希望能进一步明确。按最高法院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属于非财物案件,仅为30至50元,而我的诉讼费是2040元,说是有要求补偿工资事项;我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办法》和一九九九年的补充规定均说明不需再交费,而法官则强调说凡个人申请再审的都要再交费。

6。对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希望国家能够尽快给职工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本人因原单位已被整合收购,不是兼并,法院说被告已经不存在了,诉讼只能终结。而我所有的只是一张没有公章、被称为内部掌握的除名文件的复印件,没有有效证明,连街办、居委会都不管,就业十分困难。由人才流动引发的人事纠纷以来,我长期失业在家,现已经四十五岁,一家子的生活极其艰难,往后怎么办?

这些内容,融入了一个普通教师迫切希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意愿,寄给了正在北京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月七日,我送材料给了南昌市市长办公室,以向市长刘伟平及市各有关领导反映。

三月九日,我拿到了东湖区人民法院《东民再字(2001)第01号裁定书》,裁定书为: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再字第01号

原告秦付根诉江西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00)东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原审原告秦付根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江西拖拉机制造厂破产清算组已经撤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郭 岚

审判员 齐进斌

审判员 邓相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章)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炜涛

裁定书上注明了审判长是郭岚,时间是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这时,我也知道了经济二庭现已改成了审判监督庭,但门前的牌子仍然未改。

在此,裁定书虽然确认了我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没有直接挑明原裁定系错误的;其中明明是我向市中院申请的再审,这里却说我是向东湖区法院申请再审;还讲该院提起再审后,在审理中查明江拖清算组已撤,而我在案卷中看到,由齐进斌写的通过复查决定再审的报告日期是二○○一年二月十五日,法院院长的批示是在二月十六日,而十七、十八日两天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十九日我书面向院长交了情况汇报,二十日我将市机械局的证明交给了齐法官。

他们再审了什么?无非是对枉法裁定和贻误办案的遮掩。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一百四十六条第(六)项,此案只能中止诉讼,并不是终结诉讼。

原来已经察觉到的,终于成了现实,我还能怎样做呢?与审判监督庭对门的经济一庭,一位很有资历的法官,对我的遭遇十分同情,对郭岚和魏群的做法十分气愤,明知郭岚就在旁边,仍然大声的斥责,郭岚心虚地把门关上。

就这样,我怀着对人民法院的虔诚交掉2000多元诉讼费,疲于奔命十个月,连被告都被审得没有了,尚未进入实体,而被告违法当事人却实实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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