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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3 / 5)

来的。要是早在我手上,是决不会出这样的事的,这是郭庭长负责的,院里是知道的。现在我也没有办法,你只有通过政府行政部门来解决。”

说着他把案卷翻给我看,移交的日期显示,在他手上算到现在也只有十来天时间,他是过年以后才来的,一接手就开始在帮我办理。

我还看到了市中级法院下发给东湖区法院的文件,上面有我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陈述,摘录了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文件,强调了江拖清算组即将结束,时间紧迫,指示东湖区法院加紧复查再审,并要求上报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卷里,有东湖区法院徐河东院长的签字:请郭岚加紧复查。更说明东湖区法院应该知道案件审理的紧迫。

在齐法官写的复查再审的报告上,说明了东湖区法院《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的错误,报告的日期是二月十五日,除院长签字同意的日期是二月十六日。

我见市中院的发文在案卷里放有好几份,便想跟齐法官要一份,齐表示为难,我也就算了。

因为江西拖拉机厂被江铃汽车集团公司是整体收购,不是兼并,南昌市江铃拖拉机有限公司不大可能会承担被诉责任。

但我还是询问齐法官:“现成立的市机械局新丰管理处是原江拖的留守部分,管的还是原江拖的遗留问题,这个单位能不能作为被告?”

“不行,江拖的这种破产方式是被整体收购,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逃债方式,我们法院对他们也没有办法,学校已划归了市教委管辖,也不能成为被告。”齐法官否认。

这时,我拿出了二月十七日的那张《江南都市报》,请他看了看那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报道。

“报纸上的这件案子,在形式上是和你的那件劳动争议案件差不多,江拖的无章决定是没有道理的。”齐法官看后说。

我又跟他谈起了再审收费的问题:“按一九九九年最高法院的补充规定,像我这种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再审的,也是讲不能再收费。”

“如果是检察院或法院提出来的就不要交费,自己提出来的就一律要交费。”可他还是坚持说。

我看跟他实在讲不通,就懒得再说,反正现在已不存在再交费的问题了。看来,这起曲折多变的劳动争议案,已回天无力,硬还是实实在在地被耽误掉了。

我想起这样一句话:有权有钱的人从来就不需要去讲理,而要讲理的常常是一些既没有权又没有钱的人。。 最好的txt下载网

全国人大提法制 四处奔波求公正

二○○一年三月五日,正值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我以自己这场官司的亲身体验来看,觉得有几个法制方面的问题,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向大会提出,便写下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国家干部的人事调动,人事部门的批复应该有个期限的约束。如我的调动经历,最后因接受方主管厅久久未予批复,原单位又声称开出三个月就已经作废,由此发生了长达十年来的人事纠纷。

2。国营企业对职工除名的程序要加强规范。如我在办理调动时,即被要求离岗,适遇对方人事一度冻结,便受到原单位刁难,甚至被无辜除名,“决定”不盖公章,不告诉本人,造成无法诉讼。

3。信访部门不应仅是个收发站。我的情况经过多次信访,省里推市里,市里转主管局,主管局说市信访办是个收发站,除非有个市长签字才好办。最后转到单位,结果是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

4。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被一些法官作为延误办案的借口。有的法官以普通程序为六个月,非要拖到临近期限才来处理,甚至置案件的紧迫于不顾,故意贻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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