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原则。
后世美国联邦宪法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就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它虽然是美国宪法中最难理解的部分,却又被认为是美国法律的本质所在;它虽然引起了前所未有的论争,对什么是正当法律程序至今未达成一致意见,却在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案件中有40%与正当法律程序有关,在联邦最高法院适用于各个案件的次数远远超过美国宪法其它条款的规定,而成为美国公民权利的最重要的宪法保障。
在后世,正当法律程序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成为美国宪政的基石。正如美国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指出的,“不经正当法律过程,无人应被剥夺自由,这是一个最具普遍性的概念。”又说“当今世界任何一个追求文明与进步的民族,都应该有他们自己的正当程序,尽管他们也许并不使用‘正当程序’这个称谓……这是当今世界的任何一种司法制度须臾不可缺的东西。”
但云铮发现,在现在的大魏,这个观点估计很难得到人们认可:中国从来都是一个人治国度,几千年的文治传统太过强大,法制和法治的路,太遥远了。
就好比某人杀了自己的妻子,只要这件事情被查出来发现属实,那么不论是在中国任何朝代,都足够就此给此人定案。但同样的案件曾经发生在美国,结果却全然不同。
曾经在美国炒得沸沸扬扬的“辛普森杀妻案”,最终以辛普森无罪释放为结局,使很多人大为愤慨和困惑,眼看着这个用凶残手段砍杀两个无辜者的“凶手”面带微笑,大摇大摆走出法庭,不禁想问:人世间还有天理吗?还有公道吗?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哈佛大学终身法学教授艾伦?德肖微茨也认为“世上没有一个法官会认为辛普森是无辜的。公诉方的证据也足够让陪审团判他有罪。”
但为什么最后辛普森被无罪释放了呢?请看:“警方为了加强说服力,在辛普森的袜子上滴上了被害人的血。但被敏锐的德肖微茨看出了破绽,因为血液滴在袜子上和倒在袜子上是不一样的。这使得陪审团相信,如果有一个证据是伪造的,其他的证据又有多大程度是可信的呢?……而陪审团更进一步地认为,如果国家机器都弄虚作假,那就太可怕了,警方的所作所为是不可原谅的。”从这里可以看出,辛普森有罪可以确定,但导致辛普森被判无罪的问题很简单,就是因为警方执法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使审判辛普森的整个法律程序经不起质疑直至被否定……
看到那两个无辜被惨杀者的照片,看到辛普森面带笑容走出法庭,很多人的心在痛疼,在滴血,怎么会是这样,法在哪里?
但事实上,这恰恰是捍卫一个国家法律尊严的事例,在某种意义上讲,学法出身的云铮甚至觉得应该为辛普森被无罪释放而欢呼!
法律意义上的公正,不仅是实质上的公正,还要保证程序的公正,这个观念在后世正变得越来越受到文明发达国家的重视,如辛普森的案例,你甚至不可以稍微给即使是铁证“润色”或加工,否则就会被彻底否定。这给执法机关一个极其好的教训。今天确实放走了一个罪恶的凶手,但却保证了法律程序的纯洁和良好运行,这样的结果可能会减少很多甚至数以万计的无辜者被冤屈的可能。由此回想起在我们中国后世天朝,佘祥林案、聂树彬案……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究竟冤屈了多少人,谁能知道多少?
云铮读大学不算认真,但他至今还记得自己的老师在课堂上说的那句话:“你们之中可能会有未来的执法者,作为你们的老师,我想请你们记住:法律程序被破坏带来的不公正,远大于错放了几个罪犯带来的危害!”(注:橄榄球超级明星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