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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4 / 4)

本上合法的制度的一个明显特征背道而驰。但是还有其他符合被违反法则的违反例子。如果我们承认献祭是一桩罪行*,我们就认可了一桩合法罪行——一次被规则认可的与规则的决裂——的悖论!这里有一个困难。如果人们同意我的观点,在献祭中进行的谋杀在根本上是被禁止的,同样,在婚姻中进行的性行为从根本上也是禁忌的对象:禁忌就是规则——婚姻是一种违反。这比表面上看来更可靠。我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但是事实上,这样的禁忌不必与谋杀具有同样有效的价值。只要一条基本的禁忌,基于影响近亲的禁忌,从根本上符合普遍的情感,就够了。大大超出乱伦禁忌的犹太教戒律中,或许是这种情感的遗迹。在最初的情形中,近亲对他们的女儿、姐妹、侄女和表姐妹拥有特权。但是针对他们的禁忌导致拥有对其他男人的权利。那些对女人拥有权利的人可以认可那些对女人没有任何权利的人违反禁忌(如同我们所见,以对等的条件作为回报)。这种看法无疑有某种随意的东西:但它的功绩在于提出了一幅协调一致的全景(我认为惟有它才能做到)。这就是说,违反的权力从根本上意味着一种在所涉权利之外的规则的存在。这或许是从性行为的总体禁忌产生的一个问题的惟一解决方法。这种欺骗类似于人类的过分决断和不合规则的日常行为。让年轻的新娘由那些普遍拥有一种违反权力的人——如教士——破坏童贞,似乎是司空见惯的:表面上看来,在中世纪法国盛行的初夜权没有其他根源。至关重要的是不把妇女交付给拥有权利的人,因为他们以一种特别的方式与禁忌相关。

*参见H。于贝尔(Hubert)和M。莫斯:《论献祭的本质和功能》'《社会学年鉴》,1897~1898年'。

此外,自然而然地,使用这些妇女的权利被赋予、转让给通过互赠惯常的礼物与一个小圈子相连的男人。我们知道,这些礼物的意义与献祭的意义相似。我们不该忘记,它们主要是神圣或奢侈之物,而不单单是有用之物:普遍来看,与它们相关的是违反的因素,如同在献祭中一样。供奉物的毁坏、破坏或燃烧是违反的是惊人的形式,但是它们的奢侈用途总是赋予它们一种价值,在生产财富方面,损耗也具有这种价值。总存在着违反世俗生活、违反有用之物秩序的事情,在这个秩序之中,功利性的规则占统治地位。

在某种意义上,在婚姻中,父亲、兄弟出于违反的目的献出一个女人,这种婚姻将父亲或兄弟与这种违反结合起来。但他们通过献出他们的女儿或姐妹,远离了指向违反的直接责任者的危险(诅咒)。因此乱伦禁忌比较清楚地指出了涉及性欲的不安的普遍意义:性欲本身会有某种如此肮脏、如此危险、如此模糊的因素,人们接触它的时候无法不加倍提高警惕和转弯抹角。这就是婚姻的规则追求的目标。但是这样一种关注不能被视为冷漠,我们应该相信,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丑闻充分发挥了道德所畏惧的相反效用。什么也比不上抨击受责难对象的诅咒赋予这个对象更多的意义。色情完全是人对性欲怀有的恐惧的意义:这些反应类似于一个受惊吓的姑娘的反应,她出于爱情逃避男人,她逃避男人,为了在激情比愿望更加强烈的活动中,不由自主地爱上他。

3。婚姻与习惯

通常,我们丝毫不理解婚姻的色情特征,因为,最终,我们在婚姻上看到的不过是状态:我们忘记了转化。说真的,我们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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