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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部分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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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关系的改善

中国的多民族的国情,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民族关系在中华民族聚合力的构成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中华民族凝聚力的不断增强是与民族关系的整体性改善同步推进的,而主导这种改善的基本理念则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孙中山民族主义的两大内容之一是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辛亥革命之后由他主持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临时约法》称:“*,由中华人组织之……“*”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尽管这部临时宪法未能得到落实,但无论是当时的袁世凯,还是他之后的北洋军阀各届政府,都没能在他们制定的“宪法”和其他正式文件中改变这一原则。蒋介石执掌政权以后口称奉行三*义,因而也始终声称各民族团结平等。1929年国民党“三大”通过的《对于政治报告之决议案》中讲到:“本党致力国民革命,即以实现之三*义为唯一目的,则吾人对于蒙古、西藏及新疆边省,舍实现三*义外实无第二要求。”“今幸军阀之恶势力已被摧毁,中国境内之民族,应以互相亲爱、一切团结于三*义之下,为达到完全排除外来帝国主义目的之唯一途径。诚以本党之三*义,于民族主义上,乃求汉、满、蒙、回、藏人民密切的团结,成一强固有力之国族,对外争国际平等之地位。”而在其后的国民党文献中也屡屡强调“加强国内各民族团结”,“汉、满、蒙、回、藏各地同胞一致团结,以御外侮而奠国基”。1945年5月18日国民党“六大”还通过了一项“根据三*义政纲明确承认各民族之民族地位予以应得之权利案”。这说明,自辛亥革命后,随着*、自由、平等和共和等进步思想的深入人心,即便在实际奉行不平等政策的旧中国,占据中心政治舞台的各派政治势力也已将民族平等和团结奉为自己的口号了。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更新和重构(9)

然而,由于大民族主义思想的支配和阶级属性的制约,无论是北洋军阀政府,还是国民党政权,都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族平等和团结,而能够做到这一点的只有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实践。

早在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就规定,在苏维埃政权范围内,不分民族和宗教信仰,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苏维埃的任务就是“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的自由自主。”依据这一原则,中国共产党为解决中国*,实现民族平等进行了长期的探索性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全面制定和实施了旨在实现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的各项政策,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和其他一系列措施,从法律和政治上确立了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贯彻“慎重稳进”的方针,废除了压迫少数民族的各种剥削制度,使处于不同阶段的少数民族实现了社会发展阶段上的伟大跨越。这些工作使少数民族经济上得到了翻身、政治上得到了解放,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种民族矛盾、仇怨和隔阂逐步化解,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以确立。

“左”的错误曾给我国的民族关系造成伤害,但没有动摇平等、团结的基础。于是,改革开放以后,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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