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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2 / 5)

(3)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4)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5)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

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不同获取方式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发放也不同。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划拨,另一种是出让。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所谓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土地基本政策

关于土地和规划的行政管理程序和被拆迁户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但是,土地管理和规划管理的行政程序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拆迁的合法性,因此,作为被拆迁户也应该对此进行深入的了解。

威廉•配第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一旦与人的劳动相结合,就是创造物质财富的源泉

中国当前的土地问题,最重要的是其创造的财富和福利,在地区之间、利益集团和社会集团之间、个人之间的分配,当然也包括不同时间中(当前消费和投资未来之间)的分配。归根到底,所有资源问题本质上都是资源产生的财富随着时空在各集团之间分配方式的冲突和斗争。

因此,为了加强土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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