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紧张的关系,——这种指责,就更不用说了。
阿尔弗里德·诺贝尔所积累的财富,即使以当代标准来计算也是很大的,——总共有三千三百多万瑞典克朗(合二百多万英磅)。根据他的财产所在或存放的国家,其地理分布情况如下:
瑞典……5,796,140.00
挪威……94,472.28
德国……6,152,250.95
奥地利……228,754.20
法国……7,280,817.23
苏格兰……3,913,938.67
英格兰……3,904,235.32
意大利……630,410.10
俄国……5,232,773.45
总计:33,233,792.20瑞典克朗
这份遗嘱有几处要点写得不足和含糊,准确地解释与尽可能正确地落实它,是一项巨大的、复杂的和极其困难的任务。
以四海为家的阿尔弗里德·诺贝尔的实际户籍,以及由此而来的法律谈判的法庭,都不清楚。遗嘱指明的遗产继承者,是一个尚不存在的基金会。大量的金钱,散布在有着很不相同的财产法的不同国家里。来自那些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亲属偿们般强烈地反对,开始在各方面发生并且分成了若干集团。其存在几乎不为人们所知的索菲女士,也通过一名维也纳律师进入了这场争斗,并且提出了巨大的要求。
遗嘱中指明作为奖金颁发者的瑞典和挪威机构,在接受由于这笔捐献规定转移给它们的巨大而负责的任务方面,也有两种意见,当时对于这引进任务的范围和影响,还不可能预见得到。
那真是一个由各种安排、观点、图谋妙计与持久诉讼等构成的错综沸腾的混合体,卷进去的则有几个国家的金融、科学和法律方面的专家,报界对所采取的每一步骤发表的支持和反对的评论,也使得正在以建议者、劝告者和调解者身份进行勇敢战斗的执行人感到事情并不那么轻而易举。在解决这项巨大财产方面可以想象到会出现的一切困难中,他们没有一件能够躲得过去。
在他死后的一九五○年,只用瑞典文出版的一本题为《一项遗嘱》的书中,拉格纳·索尔曼对事件的过程作了充分和生动的说明。他写道:“这项遗嘱只有一点是完全明确的,那就是指定利烈克维斯特和我作为执行人,以及规定我们的任务。因此,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一条款和设法保证我们的特权,就成为我们的义务。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可以摘要如下:
1.法律手续和有争论的事情。
2.与财产清算有关的经济处理,以及按照遗嘱的特别规定办理在“安全的证券”方面再投资的手续。
3.组织一个适宜的管理机构来长期经管这项捐赠的基金,并且正式起草每年分配奖金的章程。”
正象预料中的那样,在诺贝尔的私人物品中,没有任何笔记能够阐明这份遗嘱的简单条款;而这类笔记是非常需要的。但是,通过向那些曾经见过这份遗嘱的他在巴黎时期的朋友打听,执行人能够在许多问题上对遗嘱人的意图得到了一个比较清楚的概念。当人们了解到,在他的商业事务中,他总是运用这样一条原则,即自己提出一般大纲和主要安排,然后将事情交给别人去具体执行,因为他们也可以用自己的常识把事情办好;那么,人们也就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他的意思是他的遗嘱也将以同样的办法加以执行。
执行人以外交手腕,有时是在引人注目的情况下取得的非常重要的一分,这是使得博福斯在其辖区之内的卡尔斯科加县法院被确定为处理与这份遗嘱有关的法律问题的当然法院。这样,他们就避开了法国的法庭;他们曾担心法国法庭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