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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3 / 5)

示复查再审的发文,根本就不存在误导,这里仅指的是一个预计,同样也包括了一月份,况且也不是要东湖法院到江拖清算结束时才来办理,我提出的再审申请也提到了江拖的清算组在一月份解决完遗留问题,若没有期限,中院的发文为何要强调‘加紧’?东湖区法院院长的批示也为何强调‘加紧’?现有关办案人员这样的说法说完全是抵赖。”

“这个不能这样讲。”

“这至少是违法违纪办案。”

“你知道我们是干什么的吗?我们主要是看是不是犯罪,其他的不归我们管。”

“我起诉十个来月,不要说开庭,就连一次调解也没有做过,到头来甚至连预交的两千多元诉讼费也给抹掉了,这如何保护老百姓的正当权益?中院指示复查再审的发文以后,郭岚和吴卫兵作为办案的法官,在上级法律主管部门强调加紧的情况下,应该切实掌握被告的情况和动态。如果一个正待急救的病人,这个医生推一下,那个医生推一下,何不要等患者断了气才来抢救,你能说没有期限?这不是渎职是什么?”

“按照规定,对于控告人来说,院里是要给人家一份书面回复的,不给回复是不对的。”这时,在一旁听了许久的一位检察官插话说。想不到这里的检察官也有帮我说话的。

“我问过了,据说可以不给。”晏面红耳赤地申辩。

这时,办公室里的几位检察官们一起发话,都强调要给。晏检察官十分尴尬,只好很不情愿地跑了出去,找了一本空白的手写单子来说:“我只能跟你另写一张,那份我们打印的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是不能给你的。”

“那我知道你写的是不是跟上面的一样呢?能不能把打印的那份给我看看?”

“那份不好给你看,你要我也只能另外再写个通知书给你。”可她却又老半天填写不出个名堂来,便推说过几天再给我。

我又来到隔壁的东湖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的李主任也说不能以书面形式答复我,说法院有这样的规定,可以用口头方式答复,口头答复为不予赔偿。说这是院里开会所作的决定,要纪检跟我这样讲的。

“你们对原办案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查得怎样?”我说。

“没,还没有查。”李主任被问住了,显得有些尴尬。

“你们能不能确认?”我直接了当地问。

李半天才回过头神来,干脆说:“我们无法确认。”

“那对不起,既然你们不肯书面回复,对违法办案问题又不去查,我只好用笔纪录下来”

“可以。”

他又跟我解释说:“有赔偿就有对违法违纪的追究,这句话是连环语。”

我认真作了原话的笔记,当场请他逐字作了核对,有什么办法呢,虽然这样做了,也不会可靠,但是不给书面回复,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这时,监察室的另一位人员凑过来说:“这是院里领导讨论的意见,再说《国家赔偿法》对法院民事裁定错误也没有具体的赔偿规定。”

“这不仅仅是裁定错误的问题,而是枉法裁定,玩忽职守,故意延误办案的问题。”我强调了问题的严重性。

“我们是根据院里的讨论答复你的,现在也已经到了三个月,你可以上中院去申诉了。”李主任赶快推脱。

由于按照《国家赔偿法》申请赔偿,必须先要得到法院对违法违纪的确认,而东湖区法院已经明确表示不能够确认,我现在只有向上级法院提出要求得到确认的申诉。

我把材料的标题进行了修改,为《对东湖区法院有关办案人员违法违纪、枉法裁定、故意贻误办案,本人要求确认和追究的申诉》。材料加进了“有关审判人员的渎职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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