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16部分 (4 / 5)

理处的工作,本身就是解决江西拖拉机厂破产后的遗留问题。”

王科长想了想说:“我过一段时间再答复你,我不懂得这些东西,主要是从劳动法规上来解决,我只懂得些业务,可能会对你有利,也可能对你不利。你以后就不要再找张书记了,找我就行。”

我和他约好,过一个星期再来。

十一月十六日,王科长说:“我已经和办公室的徐海根主任谈过了,你讲的与唐方明对他们讲的不大一样。你有些什么要求?”

我说:“我的要求已经填在徐主任给我的一张表上,那张表放在徐主任那里,张书记跟我谈的就是先办好社保,如不好安排,可把编制挂往人才交流中心。”

王科长说:“我们给你交了社保以后,不能再找我们要补偿工资,补偿工资没有。”

我说:“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帮我解决得这样,已经算是不错了,我那里还会来再烦这些事。”

王科长最后还是叫我过一段时间再来。

再说自从八月九日我向市检察院交了申诉书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动静,以后多次查找竟不知材料到哪里去了。最终还是查到在控申处的万检察官手里。

十一月二十三日,我与万检察官见了面,他拿出了案卷,我见只有东湖区检察院对魏群等作的笔录复印件和少量材料。万检察官提出要我写一份事实经过,我便把原在三月份写给市检察院的报告给他看,并说明这份报告在案卷里是应该有的。

万说东湖区检察院没有提供,要我再给他复印一份。看看还有什么情况,也可以写得来。

我回来后,写了一份《对郭岚、魏群、吴卫兵渎职案的几点疑问和看法》。内容是:

在二○○○年五月十日,本人到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江拖劳动争议案,法院立案后即把诉状和通知书送达了江拖,按照规定,江拖在十五天内就应该提供答辩状。可江拖直到注销终结也未予提供,说明江拖一直没有作应诉的打算;而法院经过十个月的审理尚未进入实体,休说开庭,就连一次调解也没有做过,这里一定另有原因。

案件在西湖区法院,有四个月之久,程琳法官曾经告知我,被告的主要当事人刘焕宇来过了几次法院。难道刘一点也没有透露江拖将要被宣告破产,也没有说明江拖为何不提供答辩状的原因?

而在宣告江拖破产前的十来天,西湖区法院却突然把案件转到了东湖区法院。据东湖区法院及其他有关法律部门认为,该案件在西湖区法院完全可以办理,没有必要再转到东湖区来,难道这一做*纯属偶然?

东湖区法院接案后通知了江拖,刘焕宇此时正好以江拖被宣告破产为借口,推辞被诉责任。我本人还在东湖区法院案件经办人处,发现有刘焕宇打着律师身份的名片。

当我出示《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的条文及一九九六年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由清算组作为被诉人的法律文件,并作了抄录,写了报告交给魏群。魏在已知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什么反而致力于终结诉讼,还竟可用所谓‘有关法律’四个字随意蒙混严肃的国家法律?

中院说明的是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民事活动由江拖破产清算组登记,统一开‘债权人大会’办理,而本人起诉的是劳动争议案。国家有专门的法律文件摆在面前,魏群不可能搞不清楚,中院清算组法官转告及时开庭的意见,不可能没有听清楚,向上也不可能说不清楚。是法大还是权大,谁裁判谁负责,魏群难道连这点厉害关系也会弄不懂?而今她赖别人负责如何能赖得过去?

二○○○年十一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提出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申请,已有明确的文件指示,东湖区法院徐院长也有明确的批示,都白纸黑字的强调要“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