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焕宇才告诉我已被除名,几经曲折,才于数天后拿到了一份文件的复印件,但没有公章,厂办印发的时间又是一九九五年七月,对我多次提出盖章和注明收到复印件日期的请求断然拒绝。
2。在我向江拖提出申诉未被理睬的情况下,走访了西湖区法院、市人事局、市人事仲裁委筹备处、均表示该决定无公章,不能作为立案的有效证据,只好多级信访,请求能予行政协调的办法解决。
3。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南昌市委和市政府信访办,联合下发了《洪信访字(1999)23号文件》,将我的情况列为重点排查解决的对象。在这样的情况下,江拖才于二○○○年元月,写出了《关于秦付根同志上访件调查情况的反馈》,上报给了市机械局。尽管“反馈”材料为推卸责任而任意歪曲、遮掩和编造事实,但已有江拖纪委的印章,市机械局又特意为我注明了给我“反馈”材料的日期,加盖了局信访办公室的公章,“反馈”材料便成了有效证据。这样,被人为设置的起诉障碍,总算得以排除,在得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后,即向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
对于江拖“作为一级组织提供的材料能会有假?”,
作为一级组织向上级提供调查材料不应有假,江拖厂的纪检和组织部是一套人马、两个名称,“反馈材料”的内容,显然是为了顾及该厂的一些方方面面。作为复查,本应找我个人谈话,况且我还主动去厂表示要求能与面谈,留下了电话和传呼号码,愿随叫随到,可厂组织部没有这样做。
在“反馈”材料中,协议离岗却变成了擅离岗位,在组织部声称我的调出早已作废,我即要求返岗或把编制挂往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却变成了是厂里要求我回来上班或把编制挂人才交流中心。我近二十来天守在学校被拒绝上班,却变成了我置若罔闻,一直未回厂上班,材料还讲出于对我的关心让我去对方上班,谎言便不攻自破,对颠倒是非的无章决定不敢认定,避而不谈,却又硬撑着强词夺理。
这样的材料真的了吗?
如果作为一级组织,都能实事求是,劳动者何需要《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你能提供那些书证?”
我已提供的书证,主要有江拖在二○○○年一月的“反馈材料”,江拖一九九五年厂字(64号)无印章、无落款的“除名决定”,南昌市人事局干部调出函,以及盖有好几个人事调动部门大印的干部调动表,能证明自己工作表现的有江拖曾报市总工会表彰的“简况”、获奖证书、中国科协地理学会证件、出席市以上学术会议的照片、发表的多篇学术论文等。
有些关键的书证,如离岗协议在原校长夏振川手里;如写有被江拖组织部声称调出的盖章作废、拒绝我上班或挂编人才中心、逼我要巨额买路钱内容的被迫“辞职书”(盖有学校的公章),因在江拖组织部刘唤宇手里。这些我均无法拿到,而当事人违法事实,其本人也不可能会写给我,知情人作证有被打击报复的顾虑。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有些证据还希望得到法院的帮助。
对于“怎样才能证明起诉书中所举的事实?”
江拖的“反馈”材料已经不自觉地暴露了当事人滥用职权、侵害我劳动就业权利的事实。
如有些证据和事实得到了认定,叙述了我的离岗待调是经过了双方协商同意了的,这个书证的真实内容,且不说当事人夏振川现在不敢拿出来,就算其没有保管好,也是他自己的责任。
又如有些内容明显不能自圆其说,“反馈”材料既讲我是通过与校方协商,被同意离岗以待调令,又说我是擅离岗位、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若书面协议不能作为手续,夏振川与我协商同意离岗,他应该负什么责任?如果真是旷工。何需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