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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3 / 5)

决定书》来说,也没有实质性回答为什么是这样的结论。

经过深思熟虑,我于八月九日向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请求对〈东检申复议(2001)第01号决定书〉复议的申诉》。提出:

既然无枉法裁判的行为,那如何又会有枉法裁定的结果?这样一个很简单的道理为什么不能正确的面对?魏群为何至今拿不出所谓“有关法律”的条文,严肃的国家法律能被蒙混得了吗?魏在明知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意作出了违背法律的枉法裁定,这能说不是故意?郭岚、吴卫兵在已知时间紧迫的前提下,反责怪我提出的再审申请,弄得其为难,不顾本人的苦苦请求,一再故意抵触中院的明文指示及东湖区法院院长的明确批示,执意贻误办案,玩忽职守,终造成严重后果,给本人的损害苦不堪言,而今一句回避的话就能一了百了?这叫人如何信服?

特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主持公道,依法慎重予以复议。

八月十三日,市机械局徐主任对我说:“我们张书记已准备亲自跟你谈谈,是你认识的,对你也蛮熟悉,现在正在开会,你过两天再来一下。”

局里还会有个姓张的书记认识我?

我怎样也想不起来,既是局领导找我谈话,应该是好事,否则完全可以让下面的人来打发我,转而又想,如果真是好事的话,徐主任应该有所显露,反正不久就会知道。

这个张书记也真难找,我以后多次来局里,也没有碰到。

八月三十日,我终于和这位叫张萍的局纪委书记见到面,年龄比我大一些,在此之前,我似乎对她没有什么印象,也许是在江拖破产清算我去开证明的时候见过面。

在市机械局的小会客室里,张书记劈面就问:“你的事要我们怎样解决?”

我小心翼翼地回答说:“是不是能先把我的工作给帮安排一下?”

“现在江拖都已经没有了,叫我们怎么安排?哪个地方会肯要你?你的材料我都看过了,也看了原单位的材料,你说是打击报复,哪里会是呢?时间也太久了,对方单位还借了你几年。”

“我根本就没有能够去对方上班。”

“原来在协议里不是讲让你去对方上班吗?”

“协议里面没有写,厂里也一直没有肯让我去对方上班,即使在对方书面发函来借的情况下,也被厂里拒绝了,这一点在江拖自己写的材料上也得到了证实。”

我边说边去翻原江拖写的“反馈”材料。

“学校里也有材料说你保证了能把调动办成,对你的印象也不太好。”

“我从未保证,也不可能保证,这是学校乱编的,离岗待调是学校主动找我协议的,否则,即使来了调令也不能走。说我不好,那只是个别当权的,全校教职工跟我的关系都很好,不信你去了解一下看看。我经过多次要求,厂里的刘焕宇也曾答应过我回来上班,可我在学校将近二十来天遭到校长夏振川的拒绝,还说就连扫地也没有我的份。”

“那你后来找过刘焕宇没有?”

“找过,刘焕宇仍然要我找学校,说要一级一级来,根本就没有再过问。”

“现在这样的情况叫我们机械局怎么解决?你还是应该到法院去起诉。”

“不是已经起诉了吗?”

“可是法院又没有跟你受理。”

“不是没有受理,而是在原江拖有关人员的干扰下,法院贻误了办案。”

“那你就应该找法院承担责任,是他们耽误了你的诉讼。”

“法院现推说找不到被告,只有通过政府部门用行政手段来解决。”

“我们机械局也没有办法解决,现在江拖没有了,江铃集团不会再要人,学校被划出去了,新丰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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