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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3 / 5)

有限公司(合资公司)

简单案情:乐维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诉宗庆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宗庆后赔偿110万元。

庭审一开始;是一幕“代理人争夺战”,即争夺由谁来当合资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争夺第三人代理权,可以算做庭审的热身战。

潍坊的庭审开始;娃哈哈潍坊合资公司的王建总经理到庭参加诉讼,坐在了第三人的位置上。但是开庭时;法官却看到另外一份授权委托书;和另一位坐在旁听席上的女律师。这位女律师声称;她接受了潍坊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的直接授权;代理合资公司参加诉讼。原告律师向法官解释说;在合资公司的《合资合同》中约定;公司参加诉讼;必须由董事会决议授权;而王建总经理的出庭没有得到董事会的授权。法官将王建的授权委托书交由原告代理人审核;上面加盖有娃哈哈潍坊合资公司的公章。原告代理人对公章并无异议;但要求法官查明公章是谁盖上去的。王建反驳说;如果娃哈哈的总经理秘书带着公章去银行贷款;即使总经理没有同意这样做,难道银行能拒绝给持有公章的人贷款吗? 因此,原告询问“是谁”盖的这个公章,没有任何意义。同时;王建称并未接到任何董事会的通知或者决议授权任何人参加诉讼;而自己身为总经理必须参加诉讼;保护公司的权益。

我们抗辩理由很明确,这位女律师持有的“董事会授权”签了三个外国人的名字;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的签字委托行为必须经过公证与认证程序;但这份无论称之为董事会决议还是授权委托书的文件;都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换通俗的话讲;就是这位女律师难以证明她所持有的;是一份真实有效的董事会决议。

合议庭在各方质询之后;决定暂时休庭;合议研究究竟由哪位代理人代表娃哈哈潍坊参加诉讼。经过了历时二十分钟的合议;审判长宣布这位女律师所持有的委托文件不合法;而王建总经理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委托手续;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予参加庭审。

其实,达娃互诉以竞业禁止为焦点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共有28件。其中15件由达能方诉宗庆后;13件由娃哈哈诉达能董事。在潍坊庭审以前的几次开庭中;例如在新乡、长沙,这位女律师都曾经出现过;并且争夺代理人的位置,还申辩说娃哈哈合资公司均由宗庆后控制,因此达能方无法拿到公章,虽有董事会决议,也无权委托代理人。但是虽然女律师坚持自己是合资公司的合法代理人,但女律师手持的“董事会决议”却仍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外,这位女律师对于董事会决议程序的合法性,也没有相关的公证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证明所谓的董事会决议的程序合法,决议合法。

值得一提的是,这位女律师在法庭上虽然出现多次,并且每次都以相同结果收场。直至潍坊庭审,这位女律师仍未完善其委托手续,个中缘由就让人深思了。

庭审开始,原告宣读诉状,被告答辩。原告提出了110万元的索赔请求,其中100万诉讼请求是起诉书的第一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000万元(暂计至2007年6月31日)”,我有一点幸灾乐祸地指出,乐维公司作为合资公司的股东,认为宗庆后有损害合资公司利益的行为,代表合资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但被告赔偿的是合资公司的损失,应该赔给合资公司(诉讼中的“第三人”),而不能赔给原告,所以原告这个诉讼请求根本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另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宗庆后“获得的收入10万元归第三人所有”,但是却没有对宗庆后这10万元收入进行举证。宗庆后代理律师答辩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原告的律师反驳说这10万元的请求“是象征性的”。什么叫象征性的?原告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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