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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1 / 5)

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规划的修改

“一任领导一个规划”,是目前城乡规划法在实施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一些地方的主要领导换了,新领导急于出政绩,在城市建设中不顾环境资源承载力和经济条件,随意变更规划,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给老百姓制造了巨大的痛苦和麻烦。可是由于对法律知识的匮乏,老百姓只知道他们这么做是不对的,却又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根据《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如必须修改的,则应依照法律程序: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规划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规划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 有法人资格;

(2) 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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