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条款,对其内容中的名词概念的定义应该是明确清晰而不会产生岐义的。由于广义上的“公共利益”的核心价值是受益人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在客观上造成了对该名词在概念上的模糊。而概念的模糊在法律条文中是不可以接受的。同时,这种概念上的模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必然导致概念的无限扩大化。换言之,不论拆迁征收的目的为何,都可以冠以“公共利益”之名,老百姓都得无条件搬迁。如果说是这样的话,那么,“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法律条文中的使用就变得多此一举和毫无疑义了。
此外,“公共利益”在广义上的理解使拆迁征收的不可抗拒性也与与其在同一法律条款中“可以”的含义中所包含的可妥协性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就应该尽快地给“公共利益”一个明确的定义。
至于具体的,我们可以参照我国台湾省《土地法》的规定对公共利益的范围先作出一举例,如(1)国家安全和军事用途;(2)交通、水利、能源、供电、供暖、供水等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3)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4)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但以具有公益性为限;(5)其它由政府兴办以公益为目的之事业;等等。然后再通过排除性规定将明显不属于公共利益的内容排除在外,如企业从事商业性开发、政府兴建高尔夫球场、政府为自己利益而为之事项等等。
拆迁的程序
要当好一个“钉子户”,房屋拆迁的程序是一个不能不了解的内容。所谓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或者被偿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各方面的各种各样的需求的扩大,城市房屋拆迁的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被子拆迁人也越来越多,为了缓和其中矛盾,在一定程度上能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像《工作规程》中所要求的听证会极少召开。笔者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拆迁过程中,有被拆迁人提出要求应该召开一个会议(但他并没提出听证会这个词,估计并不了解这个听证制度)大家一起商量一下,但是拆迁人员以召开会议大家意见会乱哄哄的不一致诡辩搪塞。更可恶的是居然还厚颜无耻地说什么宁可自己辛苦一点到各家各户来了解情况。实际上是怕大家统一意见抱成一团,不好应对。
即使有少数拆迁工作事前有召开过听证会,也基本上是由当地政府某些领导主导的过场形式,并不能达到真正了解民意的目的。
至于拆迁的程序,根据《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在实际工作中则分得更加详细:立项准备,项目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监督,裁决拆迁纠纷,申请执行等。下图所显示的就是房屋拆迁工作的具体流程:
拆迁行为的执行,首先要进行拆迁立项的准备,然后是对拆迁的项目进行审查,第三步才是发放拆迁许可,继而进行拆迁管理,接下来是拆迁纠纷的裁决,最后才是执行。
这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