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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1 / 5)

,即应该是“凡百姓的事都是节度使奏闻。”我查过“梦稿本”、“程甲本”、“程乙本”三种本子,均做“凡百的事”。梦稿本虽然无法断定是曹雪芹的“稿本”,但高兰墅是“阅过”的,当是一部早期抄本。但此本以下的两种早期刻本照脱“姓”字,显然未加仔细斟酌。其后的翻刻本“一仍其旧”,均脱“姓”字。

令我感到迷惑不解的是,这样明显的脱文直到20世纪末诸种由“红学家”执校的或注释本、或评点本,也采取不理不采,依样画葫芦送给读者。造成这种遗憾,我个人认为主要不外以下三种“理由”:

(1)无版本根据可参照。人们都知道,现如今所见之早期抄本除“梦稿本”为120回外,其它抄本均为80回,又大多不足80回。而“梦稿本”的99回上写的就是“凡百的事”。程甲本、程乙本是最早的两种刻本,皆为120回,其中99回上的文字与“梦稿本”同,也作“凡百的事”,故后世的翻刻本、铅排本至校注本、评点本相沿不改。

(2)自新红学考证派诞生以后,主流派“红学家”对《红楼梦》后40回心存贬斥,他们一再声称从不读后40回,有个别权威甚至诅咒后40回是“伪续”,要扔进废纸篓中。出版者、校订评注者,虽然不得不照顾读者的阅读习惯,将后40回“附”在80回之后,但他们极少认真仔细地校对原文纠谬订讹,致使这样明显脱文长期得不到订正。

(3)或有人认为“凡百的事”也通,故可不改,这符合校订“原则”。在这种“原则”下,他们常把“凡百”误释为“百姓”的缩写,或云“百姓”的简称。另一种解释,“凡百”即大大小小的事或曰“所有的事”之意。我认为这两种解释都是脱离了具体语境而望文生义,而非说话人的原义。稍微留意一下,将原文前后的意思连贯起来就非常明白“凡百的事”是指“百姓的事”,“百姓”二字不能减为“凡百”,更不能释为大大小小事或“所有的事”。下文李十儿多次提到“百姓”、“民情”等,说明“凡百的事”是“凡百姓的事”的脱文。

最后,关于“无版本根据”的说法,确实值得注意。但我认为如果确能判定此处脱“姓”字,造成文意不清,那么是否可以“改”呢?校古籍中是否也有此例呢?我想今日之校订应以恢复真实面貌为原则,而不应将明显的抄录遗漏错讹视为“根据”!

200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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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手拍不响

一只手拍不响

——“怕手”如何“怕”?

《红楼梦》第114回写宝玉宝钗听说凤姐病的危急,要同去看望。恰在此时王夫人派人来报信:“琏二奶奶不好了,……从三更天起到四更天时候,琏二奶奶没有住嘴说些胡话,要船要轿的,说到金陵归入册子去了。众人不懂,他只是哭哭喊喊的。……”这时游过太虚幻境的贾宝玉“又想了一想,怕手道:‘是的,是的。……’”(见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红楼梦》第1524页)这里的“怕手”文意欠通或者说根本不通,每读此句感到非常别扭。我常疑心当是“拍手”之误,怕与拍形近,校对不留神极易一闪而过。为了核证究竟是校对之错还是底本之错,我查核了程甲本这一回。果然是“底本”原字,非校对的疏忽(见北京图书馆2001年6月影印《程甲本红楼梦》第四册第3047页)。

作为影印本只能依据底本的原貌照印,而不能擅自“挖改”,这是对的。但是作为“校订”本不加校改照印出来,就未免对不起读者了。记得乾隆五十七年(1792)程高摆印本重印时,程高合写了一篇“引言”置于卷首。其中有言:

是书前八十回,藏书家抄录传阅三十年矣,今约后四十回合成完璧。缘友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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