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發展到武裝衝突。1651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新的《航海條例》,規定一切輸入英國的貨物,必須由英國船隻載運,或由實際產地的船隻運到英國,這就是說不許其他有航運能力的國家插手。荷蘭一向以商船多、體積大、效率高、組織完善而成為貿易中介國家、全世界商品集散的中心。英國的新航海條例顯然是對付荷蘭的,打擊它在英國對其他國家貿易中的中介作用。荷蘭反對英國的航海條例,英國拒絕廢除航海條例,這就導致了英荷海上大戰。一共有三次。
第一次英荷戰爭(1652‐1654年),是荷蘭於1652年7月28日發動的,目的是為了回擊英國國會針對荷蘭把持貿易經紀權而於1651年通過的航海法案。英荷之間,除了在兩國近海展開作戰行動(如1652年普利茅斯海戰、1652年和1653年紐波特海戰、1653年波特蘭海戰)以外,還在地中海、印度洋以及連接波羅的海和北海的各海峽同時進行了海戰。英軍艦艇裝備有較先進的火炮,而且在數量和質量上均占優勢,因此擊潰了荷蘭海軍,並對荷蘭海岸實施封鎖,迫使荷蘭於1654年4月14日締結了《威斯敏斯特和約》。根據這一和約,荷蘭實際上承認了航海法案。
第二次英荷戰爭(1665‐1667年),是由於英國占領荷蘭在北美的殖民地新阿姆斯特丹而引起的。1665年1月24日,荷蘭對英宣戰。1666年2月,法國和丹麥同荷蘭結成同盟。在1666年6月11‐14日的敦刻爾克海戰中,廖特爾海軍上將統率的荷蘭艦隊擊敗了英軍,但未能鞏固既得的戰果。同年8月4‐5日於北福倫角再度交戰,荷軍敗北。1667年6月,荷蘭海軍封鎖泰晤士河口,殲滅部分英國艦隻。由於倫敦直接受到威脅,英國被迫締結和約。根據1667年7月31日《布雷達和約》,英國占有新阿姆斯特丹,但將英軍在戰爭期間占領的蘇利南(在南美)歸還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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