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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4 / 5)

,就是发行公司用钱一次性买断电影院的大银幕一段时间。打个比方,狮门公司交给“维太放映机”电影院10万美金,得到了一块银幕的0:00-6:00时段的放映权,为期一个月。那么接下来的这个月里,无论《鬼影实录》卖了多少张票,所有的票房都是你的,最终电影院不会拿走你一块钱。

但是这种合作方式并不受欢迎。在北美地区,发行公司和院线主流的合作方式是分成。分成的比例,一般在影片上映之前,双方就已经谈判好和签下合同。这么多年下来,双方的分成比例早就形成了惯例,现在基本上都是采取一种叫做“90/10-with-floor-of-70%”的模式。

这种模式的意思是,以周为单位,把《鬼影实录》在一家电影院的周票房总收入,减去一开始就谈好的电影院必要固定开支,例如清洁费、电费等等,再乘以90%,得出的数字就是狮门公司得到的片租。

不过这个只是A方案,这种模式还会同时签订B方案,就是用总票房不减去电影院的放映开支,而是直接乘以70%(这个比例一般商定在60-70%之间),得出的数字便是发行公司的那一份。

所以发行商一般会看看A和B哪个数字大点,然后选择大的那个作为这周从该电影院得到的提成收入。

当然,一般情况“90/10”只是放映前三周的比例,然后第四、五周为60/40、第六周为50/50、第七周为40/60……具体的变化就要看合同了,当初签订的时候定下怎么样,就怎么样。

无论如何,一部电影从上映到下画,所有的票房总收入,发行商和电影院双方的分成,一般大概会是50/50,一半对一半。

那么有人问了,电影院会有瞒报票房的情况吗?首先,发行公司自己会雇用专业的调查公司,有时候公开地、有时候不公开地到电影院抽查情况;其次,美国自身有一套严谨的司法系统,包括税务部门等都在盯着,所以瞒报票房、谎报票房的行为很罕见。基本上没有院线公司会起这点愚蠢的贪心,破坏自己的信誉,还要遭到法律的制裁。

《鬼影实录》的分成模式正是“90/10-with-floor-of-70%”,放映六周结束,1。542亿票房,狮门公司得到了9176万,接近60%的税前分成,再减去接近三百万的成本费用,里面包括了宣传费、拷贝费、运费、印刷费等等,最终六周总票房的税前盈利是8875万多。

北美地区没有超过一亿元的税前盈利,而按照目前只剩下五百多家电影院还在放映《鬼影实录》,而且分成比例已经降到40/60的情况来看,到电影全线下画的时候,税前盈利也不会超过一亿。所以王扬同意了和狮门公司执行40%的分红方案。

于是,狮门公司的财务部门在核算结束后,开始向税务局交纳各种公司税款,幸好狮门公司只算一家小企业,所以能享受一些优惠政策,但还是交了接近20%的税,税后只剩下了7158万多美金,王扬分到了2863。2万。

但是事情没有就这样完了,因为王扬还要向税务局交缴联邦个人所得税、加州个人所得税等等税务。美国的税种太多了,一个普通人根本搞都搞不清楚,更不要说懂得怎么合理地避税了。所以王扬再次去了“诚信”律师事务所,向希伯来-卡尔这个律师咨询了很久,才搞懂了这2863。2万交完税,大概只会剩下2140万左右。

当然王扬不会马上就到税务局申报和缴纳税款,因为美国的个税一般是一年一交,而每年的个税申报截止日是4月15日,在那天结束前申报了就行,如果过了那天你还没有申报,那就是偷税漏税了,等待着你的是国税局的调查和重额罚款。

王扬不是想要拖税,而是电影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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