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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4部分 (2 / 4)

。如加拿大,近年来有英皇等多所私立学院被关闭,但其原有学生的助学、奖学金只要手续齐备、来源正当,基本未受影响。贫困学生能升学读书本已不易,不幸碰上学院有问题更是雪上加霜,此时此刻,他们之需要社会的扶助帮衬更甚于常人,如果“办法”却恰把他们屏于扶助保护伞之外,岂不是有些不近情理?

至于““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全省平均水平以上”就更不近情理了:“平均水平以下”的学院,倘使国家办的,是否也一样失去资助资格?若是,岂不意味着我们的助学、奖学金把整整一半学子抛弃在外?若不是,那么还有何平等可言?

和收入相比,中国家庭对子女上学费用负担之沉重,已到了让所有人不得不关注的地步,在此情形下,“损有余以补不足”的奖学、助学金发放,就更应力求公平、普及,让更多学子及其家庭受益,而不能因一时考虑不周,让追求公平的努力过程,又产生出新的不公平来。

………【还员工以领或不领加班费的权力】………

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国庆长假期间仍有众多加班者领不到加班工资或补贴,其中既有白领也有蓝领,既有民企也有国企,甚至外企也有不能免俗的。

按相关制度规定,7天长假的前三天,加班者需支付相当于本人日工资三倍的加班工资,且不得用补休代替,而后4天则必须给予补休。但事实上,许多企业连日常工资标准的加班费也不肯拿出,甚至不给不休也绝不罕见。

如果我们不仅把目光瞄准“长假”,而更多关注员工们的日常作息,就会发现双休日加班和平时晚下班等“变相加班”现象更加普遍,而且这种加班和变相加班往往分文不给,补休更是想也别想,也就是说,节日无偿加班现象蔓延的背后,是一些企业在平时即频繁迫使员工加班、变相加班这一普遍现象的突出表现。

和国外相比,中国在这方面的差距是相当大的。在加拿大,《劳工标准法》、《联邦劳工法》等对加班有严格限制:一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4小时,如果超过则算加班,必须按小时付给150%的工资;一周内加班只要超过4小时,老板必须征求雇员及其公会的同意,且要报请政府的主管部门“雇佣标准局”备案;不论出于任何理由,都无权要求雇员加班超过每周16小时。

对于这项规定不论雇主还是主管部门都严格执行,主管部门会定期监控执行情况,并对违反规定者严惩不贷;雇员一旦被要求超过法定标准的加班,或无偿加班,就可通过公会或自行向主管部门要求核查、补偿,甚至直接向法庭起诉,只要证据确凿,几乎铁定胜诉,而违反加班规定的雇主将受到极其严厉、难以承受的处罚:今年6月5日,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CIBC)一位34岁出纳达拉。弗莱斯科以银行拖欠加班费为由,代表银行员工将雇主高上法庭,如果胜诉,银行将不得不赔付6亿加元的巨额补偿。

不但加拿大,欧美各国都对加班加以严格限制,对无偿加班予以制止,甚至一些小国、穷国也不例外。笔者曾在西非穷国贝宁工作多年,当地劳动部门对加班就有严格限制,有一家中国公司雇佣了一名当地女佣,4年间拒绝给她带薪休假并多次让其无偿加班,结果女佣告上劳动仲裁法庭,该公司不得不乖乖掏出相当于四倍假期薪水的罚金。

从这些事例中不难看出,对比国外,中国员工缺少了两项权力,即“领加班费权”——加班领取加班工资的权力——和“不领加班费权”——拒绝加班坚持休息的权力。

付出劳动,依法获得报酬,是劳动者的神圣权力,任何人不应侵犯;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行使休息权,放松自己,与家人团聚,同样是劳动者神圣权力,同样不应受任何人侵犯,加班有偿,加班自愿,是天经地义的两**则。遗憾的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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