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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一裁判员无权取消或质问另一名裁判员在本规则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所作的宣判。
§注解在比赛的结尾,如果对比赛时间的确切终止有疑问(例如:计时员违例、争球或犯规后未停止比赛计时钟),裁判员要:
§一、在下列时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确定比赛剩余的确切时间:
§1、当投篮球离手时;或
§2、发生违例、争球或犯规时。
§二、如果有进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员要向地场的技术代表征求意见,并听取记录台人员的陈述。主裁判员要作出最终决定。
§三、如果在下半时,或决胜期结束的同时或在此前发生犯规,而完成罚球后需要有决胜期,那么,结束比赛时间的信号发出后至完成罚球前发生的所有犯规,要看作是在比赛休息时间内发生的犯规,按适当的条款处罚。
§四、如果其中一队提出抗议,主裁判员要立即将该事件报告专管的部门。
o第8条发生违犯时裁判员的职责定义:
§违犯:任何由队员或教练员构成的犯规或违例。
§一、发生违例时:
§1、裁判员要鸣哨,同时做出适当的手势以停止比赛计时钟,使球成死球;
§2、随后按”裁判员手册”上所确定的手势要求依次完成手势;
§3、然后遵照规则第三十一条判给对方队员掷界外球。
§二、发生侵入犯规时:
§1、裁判员要鸣哨,同时做出适当的手势以停止比赛计时钟,使球成死球;
§2、随后他要指出构成犯规的队员;如果裁判员要求,则犯规队员需要按要求举起手来以示队认;
§3、然后,裁判员要按”裁判员手册”中确定的报告犯规的程序向记录台报告;
§4、当记录员得到报告并将此犯规登记在记录表上,举起了犯规次数标志牌后,裁判员要按适当的条款重新开始比赛。
§三、对违反体育道德的犯规、取消比赛资格的犯规、技术犯规或双方犯规,裁判员要立即做出该犯规类型的适当手势。
§注解
§一、在罚球或投篮成功后,裁判员不要鸣哨。
§二、每次宣判犯规或跳球后,裁判员总是要交换他们的场上位置。
§三、在所有的国际比赛中,如有必要用口语使宣判清楚,则必须使用英语处理。
o第9条记录员和助理记录员的职责
§一、
§1、记录员要登记比赛开始时上场的队员和所有替补队员的姓名和号码。在发现提交的上场队员名单、替补队员或队员号码有违反本规则的规定后,要尽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员;
§2、他要记录两队的累积分数;记录投篮和罚球得分;
§3、他要记录每一个队员的侵入犯规和技术犯规次数,当宣判了任一队员第5次犯规(对于2x20分钟的比赛)或第6次犯规(对于4x12分钟的比赛)时,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员。同样,他要记录每一位教练员的技术犯规,并且当该教练员按照第五十三条罚则第二款必须离开比赛时,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员;
§4、他要记录每队请求的暂停次数,当在每半时已登记了某队第二次暂停(对于2x20分钟的比赛)或第三次暂停(对于4x12分钟的比赛)时,他要通过裁判员通知该队教练员;
§5、当计时员指示暂停时间已达50秒时,记录员要发生信号通知裁判员;
§6、他要出示每个队员犯规的次数。每当队员犯规时,他要举起与该队员犯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