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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部分 (2 / 5)

(6)求:冉求。参见28·50注(1)。敛:赋税。附益:增加。聚敛而附益之:冉求实行田赋制度,为季氏增加了财富。

(7)小子:孔子对门徒的称呼。引文参见《论语·先进》。

(8)据文意“此”字衍,应删。

【译文】

尧在位时遭受洪水之灾,这是《春秋》上记载的大水。圣君尧知道了此事,不对神祷告,不改变政治,派大禹去治理洪水,所有的河流都疏通向东流去。尧派大禹治水,好比水肿病人求医治病。然而尧在位时的洪水,是天地的水肿病;大禹去治水,好比是洪水的良医。解释《春秋》的人怎么能改变这个事实呢?攻击土地神的做法,不符合于事理。久雨不止,祭祀女娲,在礼制上哪里见到过呢?伏羲、女娲,都是圣人,抛开伏羲而祭祀女娲,《春秋》上没有讲过这件事。董仲舒这种祭女娲的建议,其理由是什么呢?《春秋经》上只是说到“击鼓”,哪里说是“攻击”呢?解释《春秋》的人见有“鼓”字,就认为是“攻击”了。讲到击鼓未必就是攻击,解释者的用意和《春秋》经文有区别。“季孙氏比鲁国的公室还富裕,冉求却又帮他实行田赋制度,替他增加财富。孔子说:‘冉求不是我的学生了,你们学生可以公开攻击他。’”攻的意思是责备,是斥责他。因此六国用兵相互攻战的事例,是不能用来指责攻社这件事的。这种说法又不对了。以卑下的身份去责备尊贵的人,是逆礼行事。或许是按照天意来谴责土地神吧。君王把土地当作母亲来侍奉,母亲有过错,儿子可以按照父亲的意志来谴责母亲吗?下对于上,应该用“谏”。这样做,是臣和子应遵守的礼节;斥责,是君王应遵守的礼节。违反礼节,怎么去行动呢?按照礼仪,击鼓是用来助长呐喊,使声音更响亮的。古时候,君王将要外出,就要撞钟击鼓,本来是用来警戒臣民的。一定要把击鼓说成是攻击土地神,这就等于把钟响鼓鸣说成是攻击君王了。

【原文】

46·8大水用鼓,或时再告社(1)。阴之太盛,雨湛不霁。阴盛阳微,非道之宜(2)。口祝不副(3),以鼓自助,与日食鼓用牲于社(4),同一义也。俱为告急,彰阴盛也(5)。事大而急者用钟鼓,小而缓者用铃■(6),彰事告急,助口气也。大道难知(7),大水久湛,假令政治所致,犹先告急,乃斯政行。盗贼之发,与此同操。盗贼亦政所致,比求阙失(8),犹先发告。鼓用牲于社,发觉之也。社者,众阴之长,故伐鼓使社知之。说鼓者以为攻之,故“攻母”、“逆义”之难,缘此而至。今言告以阴盛阳微,攻尊之难,奚从来哉!且告宜于用牲,用牲不宜于攻。告事用牲,礼也;攻之用牲,于礼何见?朱丝如绳(9),示在旸也(10)。旸气实微,故用物微也(11)。投一寸之针,布一丸之艾于血脉之蹊(12),笃病有瘳(13)。朱丝如一寸之针、一丸之艾也。吴攻破楚(14),昭王亡走(15),申包胥间步赴秦(16),哭泣求救,卒得助兵(17),却吴而存楚(18)。击鼓之人,伐如何耳(19)。使诚若申包胥,一人击得。假令一人击鼓,将耐令社与秦王同感(20),以土胜水之威,却止云雨。云雨气得与吴同恐,消散入山,百姓被害者,得蒙霁晏(21),有楚国之安矣。

【注释】

(1)“再”字疑有误。

(2)道:这里指天道。

(3)不副:不相称,不够。

(4)日食鼓用牲于社:《左传》曰:“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亦非常也。”春秋庄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

(5)彰:表明。

(6)■:■非铃之类,应作“篍”,形近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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