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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部分 (1 / 5)

手上就有“为鲁夫人”字样。先嫁鲁惠公儿子息姑为妻,后被惠公夺为夫人。

(5)宋武公:春秋时宋国君主。公元前765~前748年在位。

(6)本书《自然篇》和《纪妖篇》,“在”下有“其”字,可从。

(7)颇:稍微,略。

【译文】

雷是火,火气烧人,人不可能没有痕迹。或者烧焦的地方样子类似文字,人看见了,认为是天记录他的过错,就拿给老百姓看。这又是假的。假使一个人的死是由于他有罪过,所以天用雷杀他。杀他就应当公开他的罪过,以惩诫那后人,就应该使这些文字明明白白地显示出来,不该隐秘不清。图在黄河中出现,书在洛水中出现。黄河中的图、洛水中的书,都是天作的,人一读就知道它的意思。如今被雷打死的人身上的字,也是天写的,怎么就难得读懂呢?如果认为人皮不能写字,那么鲁惠公夫人仲子,即宋武公的女儿,生下来就有文字在她的掌心,说“为鲁夫人”。文字明白可以读懂,所以仲子嫁给鲁公子。雷书不显露,所以难得用来惩诫后人。这样说来,火烧人留下的痕迹,不是天刻画的了。或许,被雷打死的人身上稍微有点痕迹,却被夸大其词,或许根本没有却凭空生造那说法。可见弄虚作假的庸人,喜欢偏造奇谈怪论。

【原文】

23·20何以验之,雷者火也?以人中雷而死,即询其身(1),中头则须发烧焦,中身则皮肤灼燌(2),临其尸上闻火气(3),一验也。道术之家,以为雷(4),烧石色赤,投于井中,石燋井寒(5),激声大鸣,若雷之状,二验也。人伤于寒(6),寒气入腹,腹中素温,温寒分争,激气雷鸣(7),三验也。当雷之时,电光时见,大若火之耀(8),四验也。当雷之击,时或燔人室屋及地草木,五验也。夫论雷之为火有五验,言雷为天怒无一效。然则雷为天怒,虚妄之言。

【注释】

(1)询:这里是察看的意思。

(2)燌:同“焚”,烧。

(3)闻:嗅。

(4)道术之家:指古代以炼丹求仙为职业的人。为:这里是仿造的意思。

(5)燋(ji1o焦):这里作灼热讲。

(6)伤:受伤害。

(7)雷鸣:这里指肚子里咕噜咕噜的响声。

(8)大:根据文意,疑“光”形近而误。

【译文】

怎么证明,雷是火呢?因为人被雷击中而死,立即察看他的身体,要是击中头部那么头发胡子就被烧燋,要是击中身体那么皮肤就被烤煳,到他的尸体上能嗅出火气,这是证明之一。道术之家因为仿造雷,把石头烧红了,丢在井里,石头滚烫井水冰凉,激声轰鸣,像打雷一样,这是证明之二。人受了寒气,寒气进入腹部,腹中原来温和,热气与寒气纷争,激气就咕噜咕噜像雷响一样,这是证明之三。当打雷的时候,电光时常闪现,光就像火闪耀一样,这是证明之四。当雷击的时候,也许会烧掉人的房屋和地上的草木,这是证明之五。解释雷是火有五条证明,说雷是天发怒却没有一条证明。这样看来,雷是天发怒,就是句假话。

【原文】

23·21虽曰(1):“《论语》云:‘迅雷风烈必变。’《礼记》曰:‘有疾风迅雷甚雨则必变(2),虽夜必兴(3),衣服,冠而坐。’惧天怒,畏罚及己也。如雷不为天怒,其击不为罚过,则君子何为为雷变动朝服而正坐子(4)?”

【注释】

(1)虽(雖):疑“难(難)”形近而误。章录杨校宋本作“难”,可证。

(2)甚:很,极,非常。

(3)兴:起来。

(4)子:递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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