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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部分 (1 / 5)

的功德,未必有鬼神真能享用供物。不能享用供物,就不能成为神;不能成为神,就不能赐福,也不能为祸。祸福的产生,由于鬼神的喜怒;喜怒的发生,由于鬼神的腹肠。有腹肠的就能吃喝,不能吃喝就没有腹肠,没有腹肠就不能产生喜怒之情,不能产生喜怒之情就无从造成祸福了。

【原文】

76·7或曰:“歆气,不能食也。”夫歆之与饮食,一实也。用口食之,用口歆之。无腹肠则无口,无口,无用食,则亦无用歆矣。何以验其不能歆也?以人祭祀有过,不能即时犯也。夫歆不用口则用鼻矣,口鼻能歆之则目能见之,目能见之则手能击之。今手不能击,则知口鼻不能歆之也。

【注释】

犯:侵犯。这里指惩罚。

【译文】

有人说:“鬼神只是吸取供品的香气,不能吃供品。”吸取香气与吃喝,是同一回事。用口吃供品,也用口吸供品的香气。没有腹肠就没有口,没有口,就无法吃东西,也就无从吸取香气了。根据什么证明它们不能吸取香气呢?根据人们祭祀时出现了差错,而鬼神却不能立即惩罚他们就可以作为证明。吸取香气不用口就用鼻,口鼻能吸取香气眼睛就能看见供品,眼睛能看到供品手就能接触供品。现在手不能接触供品,就知道口鼻不能吸取供品的香气了。

【原文】

76·8或难曰:“宋公鲍之身有疾。祝曰夜姑,掌将事于厉者。厉鬼杖楫而与之言曰:‘何而粢盛之不膏也?何而蒭牺之不肥硕也?何而圭、璧之不中度量也?而罪欤?其鲍之罪欤?’夜姑顺色而对曰:‘鲍身尚幼,在襁褓,不预知焉。审是掌之。’厉鬼举楫而掊之,毙于坛下。此非能言用手之验乎?”

【注释】

宋公鲍:春秋时宋国君王宋文公,名鲍。公元前610年~前589年在位。掌:《墨子·明鬼篇》作“固尝从事于厉。”疑当作“尝”。将事:奉命行事。粢盛:装在祭器里以供祭祀的谷物。

蒭(chú除):同“刍”。草。牺:祭祀用的纯色的牲畜。蒭牺:祭祀用的吃草长大的牲畜,指牛、羊。

襁褓(qiǎngbǎo强保):小孩的包被。《博物志》:“襁褓,织缕为之,广八寸,长一尺二寸,以负小儿于背上。”

以上事参见《墨子·明鬼下》。

【译文】

有人反驳说:“宋公鲍的身体有疾病。主祭官名叫夜姑,曾奉命从事祭祀厉鬼的事。厉鬼拄着船桨对夜姑说:‘为什么你上供的谷物不丰厚?为什么你上供的蒭牲不肥大?为什么你用的圭、璧不符合标准尺寸?是你的罪呢?还是宋公鲍的罪呢?’夜姑和颜悦色地回答说:‘宋公鲍本人还年幼,在襁褓之中,没有参与过问这件事。确实是我在主管此事。’厉鬼举起船浆打夜姑,夜姑死于祭坛下。难道这不是鬼能说话能用手打人的证明吗?”

【原文】

76·9曰:夫夜姑之死,未必厉鬼击之也,时命当死也。妖象厉鬼,象鬼之形则象鬼之言,象鬼之言则象鬼而击矣。何以明之?夫鬼者,神也,神则先知。先知则宜自见粢盛之不膏,圭璧之失度,牺牲之臞小,则因以责让夜姑,以楫击之而已,无为先问。先问,不知之效也;不知,不神之验也。不知不神,则不能见体出言,以楫击人也。

【注释】

妖:妖象。王充认为,国家或人将亡,必有凶兆出现,一般称之为“妖”;国家或人将兴,必有吉兆出现,一般称之为“祥”。

臞(qú渠):瘦。

见:同“现”。

【译文】

我以为:夜姑的死,未必是厉鬼打他造成的,而是当时命里注定他该死。妖象以厉鬼的形象出现,像鬼的形体就像鬼的说话,像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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