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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 商法的推行 (1 / 2)

第三十八章 商法的推行 说实话。周梦臣作为首辅。这些案子对当事人或许很重要,这关乎家产的归属。关乎祖上清名。等等。但是对周梦臣来说,算不了什么。 一些家务事而已。 这些奴仆与主家在一起生活几十年,甚至有些家族在明初都聚族生活。比如,松江陆家。他们的家谱之中就记载着,先祖避元时乱,冒险渡江而南,一家被杀的差不多,幸有忠仆,将几个孩子送到了松江,才有后来的松江陆家。而忠仆这一脉,世世代代在陆家之中有重要位置。 只是忠仆第一代自然是忠仆,毫无疑问的。但数代之后,到底怎么想,就不好说了。 陆揖的父亲堂堂翰林学士最后与家族决裂,自己迁到了上海。另开一脉,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虽然没有外传,但很多事情都是有共性的。 对于站在首辅位置的周梦臣,他其实很希望这些大家族内部乱起来,毕竟一个大家族自己败一时也败不了的,非乱从内起,在自己家里狠狠杀上一番,才轮到外人来。 周梦臣并不希望江南这些宗族太过强盛。 这案子弄得不明不白,不清不楚,也未必不行。反正这些家务事即便放在现在的法庭上,也未必能让双方都心服口服的。 只是周梦臣从更高角度来看,这些事情根结在于财政权的不明晰。 因为父母在不分家,所以很多人财产都是族产,他们仅仅是掌管而已。而家族产业,又细分为各房的产业等等。很多人的私人财产很少的,甚至于仅仅是自己的私房钱。 很多东西,看似你拥有的,但实际上却是族产,比如土地。一般来说,很多人的土地都不能卖给外人,必须卖给族内的人。这就是因为他的土地具有族产的属性。 这种集体所有,其实很不清楚。一个不小心,就变成了族长所有了。 周梦臣借此退出商法最重要的一项,那就是明晰的私人的财产权。 虽然不能说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今所有财产今后要明晰所有人。要么是私人财产,如果是族产,则被视为宗族男丁都有一份股份公司。 总之,所有财产都能够具体在某个人名下。或者是官产。 而这财产既然在某个人名下,那么他们就有自主的处置权。 这是将人从宗族体系之中瓦解出来。 如此一解决了,这些主仆之间扯不清的财产关系。也减弱了宗族对人的控制。再有这样的事情,让他们去官府看着些产业登记在谁名下。 顺便,这种登记应该要交印花税的。也算是地方的又一财源。而且有这种详细的经济数据,在征收商税的时候,也有了依据。 当然了,还有些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女人虽然有财产权,毕竟古代女子的嫁妆都是他们自己的。但是却没有独立的继承权。这也是民情所系。 周梦臣也没有办法。 毕竟他看似权倾朝野,但实际上,做很多事情,最后不要与百姓的传统道德观念抵触。即便他确定了财产权,今后这些大部分财产还是在家族之中最老的男丁身上。 当然了,这仅仅是家族财产。自己如果脱离家族,自己赚的钱,却也是自己的。在此前儿子赚的钱,就是父亲的。 这就是孝道。 很多事情,只能进二退一。 除此之外,周梦臣还重新拟定了商法。关于赋税,工厂,各方的条款,大抵上就是海瑞在松江行事的总结,又是由海瑞第一个推行。以南京户部的名义,在江南四府推行。 这是将江南四府当成了大明的特区了。 这些事情,说起来很容易。但是做起来也非常难的。 在周梦臣看来,甚至比打仗要难多了。 毕竟打仗的时候,泾渭分明。谁是敌人,谁是自己人,一目了然,但是而今日,朝廷之中,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很多人面前一套,背后一套。 即便是很多看上去是自己人。但未必做自己人做的事情,设套,背刺,更是家产便饭。 从嘉靖四十七年来说,一直到嘉靖五十一年。周梦臣一直在与各方势力不断的博弈,争斗,妥协。运用了各种办法,将自己的政策推行下去。 说来可笑,最好推行的反而是一条鞭法。 因为一条鞭法是实实在在的。土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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