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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部分 (4 / 4)

之号视文职。封赠、袭廕,俱同文职。并典营制,暨土司政令。职方掌各省舆图。绿营官年老三载甄别,五年军政,叙功覈过,以待赏罚黜陟,并典处分、叙恤、关禁、海禁。车驾掌牧马政令,以裕戎备。凡置邮曰驿、曰站、曰塘、曰台、曰所、曰铺,驰驿者验邮符,泄匿稽留者论如法。武库掌兵籍、戎器,乡会武科,编发、戍军诸事。有征伐,工部给器仗,籍纪其数。制敕下各边徵发,或使人出关,必验勘合。其分摄者,会同馆管理馆所侍郎一人,本部侍郎简派。满、汉监督各一人,司员内补授。典京师驿传,以待使命。又捷报处司官无定额。驻京提塘官十有六人。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各一人,陕甘、新疆一人,云南、贵州一人,漕河一人,由督抚保送本省武进士、举人及守备咨补。后改隶邮传部。

初,天聪五年,设兵部。顺治元年,置尚书、侍郎各官。郎中,满洲八人,十二年增三人。雍正五年增一人。蒙古四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五十七年复置一人。汉军二人,雍正五年省。汉四人。雍正五年增一人。员外郎,满洲八人,十二年增五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三人。蒙古四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五十七年复置三人。汉军六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四人,雍正五年俱省。汉四人。十一年省二人。雍正五年增一人。堂主事、司主事,俱满洲四人;汉军堂主事一人,汉主事五人。会同馆大使一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五年,定满、汉尚书各一人。八年,以诸王、贝勒兼理部事。寻罢。

十一年,增置督捕。满左侍郎、汉右侍郎各一人。汉协理督捕、太仆寺少卿,二人。寻改。左右理事官,满洲、汉军各一人。后改满、汉各一人。满、汉郎中各一人。员外郎,满洲七人、汉军八人,汉一人。堂主事,满洲三人,司主事一人,十四年增一人。汉主事六人,司狱二人。郎中以下亦有兼督捕衔者。分理八司掌捕政。三营将弁隶之。十二年,增置督捕员外郎八人。旗各一人。时八旗武职选授处分,并隶铨曹,康熙二年始来属。三十八年,省督捕侍郎以次各官,并入刑部。雍正元年,命大学士管部,自后以为常。嘉庆四年,省满洲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为宗室员缺。光绪三十二年,更名陆军部。

刑部尚书,左、右侍郎,俱满、汉一人。其属:堂主事,清档房满洲二人,汉本房满洲三人,汉军一人。司务�司务,满、汉各一人。缮本笔帖式四十人。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七清吏司:郎中,宗室一人,湖广司置。满洲十有五人,除奉天、湖广两司外,司各一人。蒙古一人,奉天司置。汉十有九人。湖广、陕西司各二人,馀俱一人。员外郎,宗室二人,广东、云南司各一人。满洲二十有三人,江苏、湖广、河南、山东、陕西、广东司各二人,馀俱一人。蒙古一人,直隶司置。汉十有九人。直隶、浙江司二人,馀俱一人。主事,宗室一人,广西司置。满洲十有五人,除奉天、湖广二司外,司各一人。蒙古一人,山西司置。汉十有七人。司各一人。督捕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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