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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部分 (1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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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鸦雀无声,石律师的一番话唤起了观众的好奇心,同时也提醒法官,案件可能另有隐情。于是,审判长宣布:

“现在由被告作陈述。”

柳天久先是笑了,马上又皱起眉头,似乎陷入了沉思。“有的人活着有乐趣,有的人活着很痛苦;有的人活得有意义,有的人活得没意义;活着没乐趣的人应该去死,活得没意义的人必须消灭掉。”

柳天久的话还没说完,就被一片嘈杂声淹没了,甚至可以听到有人在说“真是神经病。”

审判长不得不敲锤,“肃静,请被告不要发表与案情无关的议论。”

柳天久优雅地抹一抹头发说:“请问法官大人,你怎么知道柳大志死了没有比活着痛快呢?”

观众席上轰动起来,审判长再次敲锤:“现在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认为,应该慎重处理此案,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第二次开庭的时候,增加了一位精神病医院的医生到庭作证,他说:

“柳天久进入小学高年级以来,虽然行为和言语古怪,但并无心境障碍或能解释病情的身体情况、物质使用情况,也缺乏通常见于精神分裂症活动期的妄想或幻觉。根据国际通用的DSM标准,精神分裂的症状是,一、思维不连贯或显著联想松弛;二、紧张性行为;三、情感平淡或明显不适切。只要这三项中的两项症状存在,即使没有妄想和幻觉也可以诊断为精神分裂。柳天久的言语有时不连贯,他的情感虽然较一般人肤浅,但没有平淡或明显不适切,更没有紧张症状。按照上述标准,被告难以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只是患有轻微的偏执型人格障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小组召开讨论会后认为,柳天久所患的轻微偏执型人格障碍与本案的犯罪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第108节:九号房(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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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关于这个案子,调查的事实表明,我的当事人所起的作用,仅仅是将一个塑料袋套进死者的头上。”

公诉人立即表示反对,认为被告律师恶意淡化案件的性质。

石律师接着说:“不管这个塑料袋导致的后果如何,事实本身就是如此。那是一个怎样的塑料袋呢,是杀人凶器吗?不是。”

公诉人再次举手说:“反对!辩方律师这是有意混淆视听,是有意替被告开脱罪责。因为被告绑住了死者的双手。”

观众席上议论纷纷,审判长敲锤提示:“肃静,请被告律师不要用猜测来代替证据。”

等观众席安静下来,石律师提高声调说:“事实证明,在整个窒息的过程中,柳大志是安详地死去的,因为他直到死亡都保持了坐姿。道理很简单,控方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死者曾经同我的当事人搏斗过,甚至连挣扎过的痕迹都找不出来。我请问公诉人,在没有中毒的情况下,如果是谋杀,遇害人为什么不作任何反抗?”

公诉人反驳说:“双手被绑了,还怎么反抗?”

石律师针锋相对,“绑手的过程中为什么没有反抗?”

控辩双方的辩论一直持续到黄昏,法庭内的气氛异常激烈。最后,石律师使出了杀手锏:请张玉琴出庭作证。张玉琴哽咽抽泣说的几句平常话,有力地证实了石律师的结论:柳天久仅仅是协助柳大志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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