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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2 / 4)

。群婚,顾名思义,就是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混杂在一起,没有具体的配偶对象。在这一个阶段,父亲是难以辨认的,世系只能够从母亲这一面来确定。人类原始群婚时期,*关系是“男女杂旃,不媒不阳聘”,*只是*的发泄,没有羞耻,**也不存在排他性,那时是没有婚姻家庭的观念的。氏族公社时期出现了与原始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人类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即血缘家庭和对偶家庭。血缘家庭,又称多夫多妻制、血族群婚制,是人类婚姻史上婚姻产生的最初阶段。对此,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份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之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同胞兄弟姐妹、从(表)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姐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包括相互的*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作自然而然的事”。

通过长期的生活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到这种紊乱的性关系不利于后代的健康成长与社会秩序的安定,从而逐步建立了婚姻制度。这种情况延续了二三百万年,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近亲相交,其生不繁”的道理,于是逐渐限制了*范围,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为原始群的分裂、*群体一步步地宿小创造了条件。随着意识的觉醒和生产力的提高,开始了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禁止婚配。这种婚姻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是由血缘婚发展而来。一般实行不同胞族、氏族之间。亚洲、欧洲、美洲在历史上都存在过这种婚姻形式。

史料表明:不仅在北京周口店,还有其他地区发现的许多猿人颅骨上都有用棍棒或锋利石器暴力击打的痕迹。通过对南非的南方古猿研究,学者们认为在这些古猿群体中曾发生过频繁的流血冲突。苏联学者谢苗诺夫谢苗诺夫认为,出现这种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原始人群实行杂乱性关系和雄性成员之间对雌性成员的争夺。这种因混乱的性关系引起的冲突影响了正在形成中的原始社会群体,对集体本身也是一种巨大的威胁。集体内部的秩序、关系都面临着被涣散和甚至被瓦解的威胁,集体的经济活动也由此陷入了混乱状态,狩猎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将狩猎集团中的全部女子排除出狩猎集团就成为禁忌的进一步发展要求,全部女子都被排除出了狩猎集团后,男子就便于遵守性禁忌规范。即使在当时这种混乱的群婚中,也存在着原始的性禁忌,也是一种与性关系有关的禁规,例如禁止男女之间在狩猎前发生性关系,以及对氏族内部性关系的严格禁止等。在性禁忌规范下,原始人群就逐步划出了男、女各自组成的两个相对独立的集团,男的外出从事狩猎,女的从事其它生产活动。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意识到了由混乱的群婚而导致的近亲结合的危害性后,“普那路亚家庭”的模式出现了,它禁止在本族内通婚,于是随之便诞生了母权制度社会。在新石器时代,母系氏族公社曾经一度空前繁荣,群婚模式的婚姻制度转入了对偶婚制,出现了一种相对稳定却并不固定的成对夫妻的模式,但是担任族长的依然是女人。群婚与杂交的全盛时期是在母系社会,母系社会正是建立在群婚与杂交、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基础上的。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男子在生产中逐渐居于统治地位,母系社会逐渐转为父系社会。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资料和和生活资料的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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