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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控方指出,梁禮仲被捕後,經警誡承認曾與女事主發生性行為,但又稱對方當時沒表示不同意,應不算強姦。梁禮仲還承認曾通過警方電腦系統搜集其他年輕女報案人個人資料。警方發現梁禮仲擁有的4張手機si卡中,也發現他與其他年輕女報案人的通話記錄。警方又聯繫了多名16~21歲的女報案人了解情況,結果不出所料,還有三名女報案人聲稱,在以前處理報案過程中,梁禮仲有非禮她們的行為。警方訊問,梁禮仲也都一一承認,於當月14日、17日和24日,在同一間認人行列室內分別猥褻侵犯a小姐、b小姐和c小姐。當時梁禮仲要求賠償事主10萬元以撤銷控訴,因此開始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但最後法院裁定梁禮仲一項強姦控罪、三項非禮罪及一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名,2009年9月18日被法院裁判入監12年。

根據《警察通例》第6章&ldo;行為及紀律&rdo;中規定,警務人員除執行職務外,不得參與任何訪問、查問或參加任何調查、搜捕或其他行動。除了下班時遇事發生而未能向上級請示即須採取行動外,否則下班後,如未經上級事先批准,不得執行或繼續調查任何公事。若警員違反守則,小則遭紀律處分,重則會被革職。

在香港,如果有情況要去警署報案,最先會由值日軍裝警務人員處理,警員會帶領事主到會見室聽取案件,倘若認為案件涉及刑事成分,便會轉交偵緝探員接手跟進,事主須再到會見室錄取詳細口供,有需要時會安排繪畫疑犯拼圖或辨認相片等。在警署錄取口供時,一般情況是以一對一的形式在房間進行,有關的警務人員並非一定要和事主同性別,但事主可要求與家人或親友陪同,亦可要求超過一名警務人員或同性警員在場錄取口供,以保障事主個人利益。而會見室並非全部都有錄影設備,案件事主錄取口供也無須進行錄影。案件發生後,對警隊形象有致命性打擊,hkp在市民眼中的高大形象瞬間盡毀,媒體自然是不會放過警方形象問題。結果一哥出來講話,屬於管理有疏漏而且這主要歸於個人問題,呼籲廣大市民不必驚慌,香港警察還是值得信任的。

2009年1月8日,學院一名總督察,涉嫌強姦菲籍女傭被警方抓捕調查,案件由港島總區重案組負責。這名菲傭報稱半年來被人當做性奴多番強姦侵犯,案發前一周更被人兩度霸王硬上弓,由於對方為現職警務人員,故一直啞忍未敢報案。她向友人哭訴事件,並在7日由友人陪同報案。由於案情嚴重兼且涉及警隊總督察級人員,港島總警區重案組非常謹慎,尋找翻譯安排錄取口供併到案發現場調查搜證。涉嫌強姦案的43歲總督察已婚,現駐守警察學院任教官,他在警隊工作時間超過20年,大部分時間在刑事部工作,包括在商業罪案調查科駐守期間連破多宗商業騙案及偽鈔案,2008年才被調到警察學院任教官。被強姦的菲籍女子來香港近一年,在港島南區一高尚住宅任傭工。過去的半年,總督察趁妻子不在家,多次侵犯女傭。現在案件還沒有最終審判,但是總督察是無法繼續待在紀律部隊裡了,即使是個普通人都要為自己犯下的罪行付出代價。

2009年2月,香港法院又審理了反骨仔警員涉嫌受賄案件,涉案人員是旺角警區綽號&ldo;扒手克星&rdo;的警長馮顯樺,涉嫌受賄並向販毒賣淫場所提供避開警方檢查的方法。馮顯樺,47歲,案發時駐守旺角警區巡邏小隊,於2006至2007年間曾被調往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工作,曾獲頒警察長期服務獎章,案發後已經被停職。受賄人員是39歲中國籍男子劉劍雄及同歲的朱晏賓,被控串謀向身為公職人員的馮顯樺提供利益。

早前,icac接獲線報指有人從事販毒勾當,而有關勾當涉嫌受到一名身份不明的警務人員保護,廉署遂展開一項臥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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