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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9部分 (2 / 4)

言人洛瓦兹。雷默表示,将在研究后再作出是否上诉的正式答复。

若移民部上诉,联邦上诉庭将花一年左右时间予以裁决,即使胜诉,赖昌星也可向最高法语上诉,光申请上诉许可就要4、5个月,审理更需1年以上,也就是说,最坏情况他也可继续赖在加拿大两年半;若不上诉或败诉,则一切重又回到遣返起诉之初的状况:重新评估、重新审理、重新调查,以及没完没了地判决-上诉-再判决-再上诉的拉锯战,不论用多少时间都毫不足奇。

鉴于加政府此前提出“死刑犯不引渡不遣返”的国际司法惯例,中国有关方面早已在发给加方的外交照会(编号为NoteNo085/01)上承诺“对赖昌星在遣返前所犯的所有罪行,中国有关刑事法庭不会判处死刑”,蒙蒂尼法官在裁定书中也认为,中国政府的保证是“可以相信的”,那么这样一个被法新社称为“赖昌星的胜利”的判决又何以赫然出台呢?

加拿大除了魁北克省外都属于英美海洋法系,在法律裁决上主张“循前例”,由于赖昌星案是中国方面首次向海外作出“不判死刑”承诺,自然不可能有“前例”证明(或否定)中国政府会切实履行承诺,赖昌星及其律师马塔斯正是抓住这一法律空隙大做文章,指出赖案一些同案从犯已被处决,且赖的一个哥哥也死于狱中,因此“无法保证赖不会在狱中受到迫害,即使现在不会,十年、十五年后也未必不会”,并成功令法官采信。

由于加司法体系保守低效,许多法官本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原则,在案例裁决中因循前例,得过且过,即以赖案而论,由于“无前例”,法官需自己衡量是否采信中国政府的保证,如果选择采信,则法官需承担巨大的压力,而倘选择发回重新评估,则有“循前例”的章程可循,即使判决有错,也是制度的错,而法官个人无需对此负很大责任,在这种形势下,4月5日的判决结果其实是早在预料中的。

加拿大司法体制最大的问题,就是从体制上保证了被引渡(被遣返)人得到尽可能多的法律援助选择,只要有钱打得起官司,就可以在“申请-行政决定-不服上诉”圈子里来来回回打得没完没了,一般国家半年至两年就能完成的引渡(遣返)仲裁,在加拿大拖上几十年绝非奇事。事实上赖昌星案绝非孤立的个案,1996年被控在泰国杀死妻子后逃亡加拿大的迈克尔。克劳斯、1997年贪污泰国曼谷银行8800万美元巨款的拉克什。萨克森纳,罪证确凿,人赃并获,加联邦司法部长亲自签发引渡令,却在没完没了的司法圆圈阵中至今不见结果;诈骗菲律宾政府7500万美元的格罗里娅。陈科夫妇潜逃加拿大至今六年,遣返引渡仍无下文;印度杀人犯苏布哈希。阿格拉瓦等在加拿大招摇过市,加方既不肯引渡,也不愿自己起诉、审判;更夸张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谋杀省长的菲律宾人罗德尔浮。帕西菲加德自87年偷渡加拿大至今已20年,遣返程序仍未完成,成为国际司法界的笑柄。

上面这些案例,其原籍或作案国均与加签署了正式引渡条约,但加司法方仍以“缺乏监督”、“缺乏保证”、“司法不健全”、“对嫌犯可能不公平”等为由一拖再拖,而中国和加由于司法体系分属罗马法系和海洋法系,差异本身较大,加上又至今未签署双边引渡协定,仅凭并无约束力的《中加刑事司法协议》和纲领性的《联合国反腐公约》协调,自然更困难重重。

雪上加霜的是,加方在处理这类司法案件时往往受到某些政治因素的影响。中加两国政治制度不同,自加现政府上台以来,双边摩擦屡屡,去年加成为对华贸易额不增反降的唯一西方大国,有矛盾再加上缺乏沟通和了解,自然让双边在司法范畴的互信更难达成,此次判决中法官提出“缺少可信保证”,而事实上“外交承诺”本身,就自然包含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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