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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2 / 5)

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但是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总体规划期限统一规定为二十年的规定不妥”,“ 由于城乡具体情况不同,城市总体规划期限应长一点,乡镇可短一点。建议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为五十年,因为城市一建起来,要改就比较难,而且损失巨大。乡镇建设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改动可能较大,定为二十年较好。”不过这种观点也有一定问题,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七十年,那么就容易导致一套居住性用房在还没达到它使用极限之前便不得不面临拆除重建的痛苦。同时这也不符合《规划法》第四条“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立法精神。而在国外,就还有很多上百年的建筑物仍在使用中,很好地保留了当地的历史文化特色。

如果按照内容则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是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对城市局部地区近期需要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设施、园林绿化、城市人防工程和其它公共设施作出具体布置的规划。目的主要在于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艺术处理要求,确定各项用地的控制性座标和标高等,为城市设计提供依据。它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也是城市近期规划的具体化。详细规划又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包括:(1)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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