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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2 / 4)

这是有利于自由竞争的主要论证之 一。

如果我们将自由竞争作为社会组织的原则,而且善为利导的话,那么可以预防政府有所借口,对于大家的经济生活作某种型式之压制性的干涉。我们虽然主张自由竞争,但并非不许采取自由竞争以外的其它方法来帮助我们从事自由竞争。这些其它的方法,有时确能给我们很大的帮助。我们从事竞争时,在某些情况之下,甚至也需要借重某种政府措施。不过,照我们看来,反面的消极性的措施多半是不可用的。为什么不可常用,我们有很好的理由来说明。这一类的理由,也是我们特别注重的。最重要的理由,我们认为在市场作买卖的各方面必须可以任何价钱从事买卖。在买卖时,他们可以找人合伙,而且任何人可以自由生产, 销售.以及购进任何可以生产或出卖的东西。各种贸易关口,必须在平等的条款之下为一切买卖人开放;自由法律之制定,必须不容任何个人或团体企图藉公开或秘密势力禁人从事交易。这是很关重要之事。任何人如企图控制价格或控制特殊货物之数量,这就徒徒剥夺竞争能力。因之,我们也无法有效调整经济活动上的措施。 因为,价格如借人为方式随意变动,我们便无法纪录市场情况中一切相关变化。这样一来,个人的经济活动也就得不到一个可靠的指针了。

有些生产方式是经过允许才成立的。这样的生产方式,又常受到别的许多方式之限制。以上所言,对于限制生产方式之方式而言,并不必然为真。只要这种限制生产的条件平均地影响着一切潜在的生产者,而且并不用作控制货品价格与数量的间接办法。以上所说的也不必然为真。即令所有的这些生产方法控制着额外耗费的成本,这还是值得的事。这也就是说,即使我们必须用较多的资源来生产一件成品,这也是值得的。至于政府禁用某些毒品,或对于我们使用毒品一事要求我们特别注意,或限制工人的工作时间,或要求增加工厂中某些卫生设备,凡此等等措施,都与自由竞争全然不悖。不过,此处唯一成为问题的事是:在特殊情况中,我们所获得的利润,是否大于社会投下去的成本。(译者按:这一问题非常重要。有些地区所谓的“公营事业”,就形貌上看,成绩美满,年有盈余。兹姑无论其是否编造表册,自欺欺人。即令其所编造表册全属真实。亦全属表皮一层之光荣纪录。而此表皮一层光荣纪录之造成,全赖消耗社会成本。此广大社会成本之消耗.彼编造表册者当然不予计入。如予计入,则任一“公营事业”之所得恐全系负数。这种情形,由官方需发行通货以维持彼等所谓“事业”之存在可以观测出来。依此推论:此等“事业”愈是“成绩美满”,愈是以表征彼等消耗社会成本之多。所以。这样的“公营事业”之存在,于官于民,两受其害。而其所以继续存在者,除少数人获益并解决一部份失业问题外,在思想形态上系受近若干年来非驴非马的“计划主义”之影响.但此种“计划主义”又能满足一部份人的支配欲与控制欲:故得以阴魂不散。)(现在怎样,不得而知——海光)

我们采取广泛的社会安全制度,也无疑于自由竞争。当然,这是有条件的。即是,社会安全机构之组织,在设计时,不使自由竞争之事在广大范围中变得失其效用。 如此,社会安全制度之广为设立,才不致危及自由竞争。

在过去的日子,很少人注意到自由竞争制度成功所必须的积极条件,而多注意到其消极的限制.这是一件可憾的事。当然,这种现象之形成,是不难说明的。自由竞争机能之发挥,不仅需要某些社会机构作适当的调整,比如货币、市场、通讯、等等;除此以外,如前所述,还需要有一适当的法治系统。这些条件,不是私人所能全部办到的。这种法治系统之设计,要既能保持自由竞争方式,又能尽量便于竞争活动。法律承认私有财产原则以及契约自由原则,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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