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对方的企业状况,一边跟对方进行谈判,谈判进行的很顺利,对方提出来的价码非常让莫当斯满意,而且史蒂芬又是他们的独家代言人,他们的条件也不高,除了每年需要拍一个广告外,每年夏天只需要去中国一次就行。
而且合同年限可以高达五至七年,代言金额还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逐年提升,但是对这家银行了解了之后,莫当斯却做出了拒绝,因为这家银行不管是名称还是他们一贯的宣传,都跟史蒂芬的个人形象相去甚远。
可是无论莫当斯怎么跟对方解释,对方却一味地以为是他们嫌价码低了,一个劲地向上加码,同时又是找中国驻洛杉矶领事馆的官员跟史蒂芬的姑姑沟通,又是走球队的路子。
无论莫当斯怎么跟他们解释,拒绝的原因跟合同金额没有关系,同时又告诉他们,这是一个纯粹的商业行为,不需要去找谁来说,没用,可是对方就是不相信,执着的根本不容拒绝。
莫当斯这边打不动,他们又找上了史蒂芬,史蒂芬实在没有办法拒绝了,只好同意了他们的要求,一年三百万美元,五年的合同,每年百分之十的增幅,对于一般的代言来说,这个价码已经算是相当高了,而且最后对方又提出,给史蒂芬二百万份的原始股份,而且享有内部人员配售的权利。
这二百万份原始股份现在的价值还不到二十万美元,史蒂芬也没有当回事,史向华持有很多公司的股份,每年的分红都是一点点,有的时候甚至还没有分红,史蒂芬却没有想到,对方还是一家未上市公司。
在三年后,对方即将上市之前,史蒂芬手上的股份已经增加到了五千万股,而史蒂芬才不过又投入了不到三十万美元,最终这笔股份的价值超出了史蒂芬整个合同的代言费用。
对方最终满意而归,莫当斯对此虽然不满,但是他毕竟只是经纪人,史蒂芬才拥有最终的决定权,不过史蒂芬也告诉他,对方也只是拿他的名字在在中国国内用用,对自已的个人形象没有什么影响,莫当斯这才答应下来。
这个代言合同跟以前的有所不同,那就是不需要把合同的近半金额再贡献给美国的税务部门,因为现在史蒂芬在其它国家的肖像权和商业开发权利已经授权给了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公司,这家公司负责运营史蒂芬的商业价值的综合开发,然后再经过层层的转移,大部分收入会转移到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投资公司,只有很少一部分收入会返回到美国国内。
这是一种合理规避税收的手段,但是史蒂芬跟美国的公司签订的合同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了,同时为了预防国家增收海外收入的法律出台,也做了提前的应对手段。
通过这种手段,扣除运营费用后,可以减少合同金额近百分之三十的支出,除了减少税务支出外,史蒂芬也是预感到自已来自亚洲和国内方面的代言会越来越多,通过这种手段可以最大化地增加收入。
而且中国现在正处在蓬勃发展的阶段,如果拿美国的钱去对中国进行投资,一进一出之间,也要增加很多费用,但是通过这种方式之后就不同了,设在香港的投资公司可以直接对国内进行投资,而且没有什么多余的费用。
不过对于如何投资,投资什么行业,目前还只是处于调研阶段,还没有正式的决定出来,不过史蒂芬在姚名的建议下,已经准备在几个大型一线城市购买一部分房产,包括商业和住宅在内。
除了房地产以外,还有大宗期货商品的投资,都是准备投资的方向,在商业方面,史蒂芬也不是太擅长,但是从小跟着父亲耳濡目染之下,基本上商业规则还是知道一点的。
合理的风险等于合理的利润,风险与利润成正比,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