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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部分 (3 / 4)

商业社会的蓝本。

总之,人类社会处在君权神授的体制下运行,不论是欧洲的基督教世界还是西亚的*世界,亦或是中国的皇权社会,统治者都以神或者神的代言人的身份出现。文艺复兴以后,随着宗教改革和社会商业化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怀疑统治者的合法性。约翰•洛克1689到1690年写成的两篇《政府论》第一篇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反驳。洛克极力并有效地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的主张。在第二篇中洛克主张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洛克提出的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就包括了生存的权利,享有自由的权利以及财产权。洛克还第一个倡导了权力的分配,他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三种,认为行立法机关应当高于行政机关,防止专政。(见欧洲的文艺复兴与大航海时代(九))

洛克的思想由伏尔泰带回法国,法国的思想家继续发展了这些理论,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社会契约论》卢梭相信,社会秩序来源于共同的原始、朴素的约定。当自然状态中,生存障碍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地步,人类就被迫改变生活方式。人类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总和来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解决办法就是形成一个约定,使每个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权者”的指导下。主权者是尽可能包括最多社会成员的、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共同体中的约定对于每一个成员都是平等的。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体可称为“国家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有了这个契约,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得到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大英帝国统治、建立*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

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将约翰•洛克的思想带回法国并发展了他的思想,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三权分立”学说最后成为了美国的政治制度并推广到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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