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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2 / 5)

所以我们从这一个决定书里能够看出:达能一直清楚非合资公司的存在;对达能所谓遭受了巨大损失的说法,仲裁庭持不认可态度;同时仲裁认定宗庆后(虽然辞职了)对合资公司是有控制的;达能与中国雇员将劳动仲裁管辖权约定在境外的作法是非常值得怀疑的。

最后,2007年上半年,宗庆后与达能反目、新设营销公司、自销产品后,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之间的销售出现了竞争。如果查实非合资公司存在利润偏高的情况,仲裁庭有可能裁决非合资公司赔偿很小数额的损失;但是绝不可能出现数额巨大的赔偿。

解散之诉奠定分家价款(1)

达能与娃哈哈之间存在的无法继续合资、只能分家各过的根本矛盾,不是斯德哥尔摩仲裁的范围。

但如果达能变更仲裁请求,要求在国外进行分家仲裁,程序就又变复杂。首先国际仲裁久拖不决,其次就可能彻底断了谈判解决达娃之争的路子:达能临死也要拉个垫背的,选择以高成本解决纠纷,宁肯自己损失,不让娃哈哈好过。毕竟人民币购买力虽然高,对欧元的汇率还是低的多;达能拼着受一些小小损失,却可以换得宗庆后伤筋动骨。

因此娃哈哈需要在国内抢先诉请解散合资公司,即请求法院强行分拆合资公司,清算资产。这是一记绝杀,如果有一丝一毫可以回旋的余地,我们不会这样选择。

在协调解决达娃之争的过程中,我们曾拿出来多个方案:第三方资本介入达娃之争、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合并上市,以及谈判协商达能出售其合资公司股权。共同上市、娃哈哈筹资要约收购达能股份的方案是我最赞成的,原因很简单:这个方案解决了定价问题,同时也解决了达能仍旧控制同业企业、并且同时参股甚至控股其他同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宗庆后认为达能应该交出在娃哈哈的控股地位,这就随便达能爱在哪儿投资投资、爱在哪儿控股控股,但是不允许达能在控制娃哈哈的同时,参股其他同业企业。宗庆后不想生活在“合作伙伴”的复杂竞争之中。达能也同意让步到五十对五十,同意交出控股权;不过宗庆后在合资十年来心里头一直认为达能占娃哈哈资产的30%多,认为达能拿走50%还是占便宜了。其余两个方案涉及到股权买卖的问题,而达能开出的价格一如既往的是天价——几百个亿,天价买卖是一个不能接受的条件,谈判必然破裂。

“和”需要天时地利人和,但“分”不需要。硬梆梆的法律足以公平公正地把合资公司解散,给双方一个分拆的价码。法律分配的是现实的利益,这是对付达能“漫天讨价”,宗庆后“就地还钱”的最好的方略。

于是,我与宗庆后探讨公司解散清算的问题:这我考虑已久。

显然,宗庆后早就想过这个问题,他说:“可是——合资合同里约定了仲裁条款,解散也应该在斯德哥尔摩仲裁。”

“由主管机关批准解散就不需要斯德哥尔摩仲裁;而且从法院走司法解散程序,我认为也是说的通的。”我告诉宗庆后,合资公司现在是“董事长期冲突、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符合解散公司的条件。

我说话一向有保留,时间长了宗庆后就习惯了,听我这么一说,他马上明白我是深思熟虑以后才跟他提到解散之诉的。于是,宗庆后拿着我们的法律意见去咨询,不光找律师、找法官,还找浙江省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听了,觉得娃哈哈解散公司这个主张真是“十分占理”。

所以当时深陷“个税门”的宗庆后心里其实非常高兴,因为“决心”与“希望”同时来到,一方面达能捅破个税案给了宗庆后彻底分家的决心,一方面我提出的解决方案给了宗庆后强行拆散合资的希望。

宗庆后比较容易激动,他非常高兴地表示要抓牢机会,一举击破达能,催着我去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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