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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2 / 4)

非常容易造成追尾事故。交通不讲通行效率,单纯以“不出事故”为原则进行管理是消极的。北京市道路扩张的速度够快了,投资规模更是无人可比,而道路的通行效率却仍然不尽如人意,其中就不能排除这方面的因素。交通管理,首先要解决的是通畅问题,而不仅是为了“无事故”。主干道上从80公里减为60公里或者40公里的,应提前足够距离预告,或者采取逐步递减的办法,譬如以5公里或10公里为一个阶梯,逐步降低到必要的速度。

其次,在畅通与秩序的关系方面,更应以畅通为出发点,坚持秩序服从畅通的原则。有秩序才能畅通。如果不讲秩序,路面就会乱作一团,畅通也就成了一句空话。这是所有交通参与者不争的共识。讲秩序,是为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而不是单纯为了好看,这才是秩序的本意。路面上施划的各种交通标志线是车辆行驶应遵守的,按照交通标志线行驶是使道路保持良好交通秩序的保证。但也有不少情况例外。在交通拥堵的某些路段和时间段,可能存在着这样的现象:画着左转弯标志的车道空着,而直行的车道水泄不通。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交通警就比较灵活,及时指挥车辆暂时占用左转弯车道直行 ,使路口瞬间通行能力大大提高,有力地缓解了一时的交通拥堵。交通拥堵的规律就是这样,如果一时的拥堵得不到缓解,就会越来越堵。如果采取措施及时疏导开,拥堵就可能不至于形成。临时指挥车辆走了本不该走的车道,看起来是违反了交通秩序的管理规定,但是有效地缓解了交通拥堵。这种做法是否正确?恐怕没有人会对此抱有疑义。但也有的交通民警不是这样处理的。有时驾驶员为了躲避其他的车辆或行人,不慎压上了本不该压的标志线。从驾驶员的本意来看,并无违章的故意,一方面是为了安全的需要,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行的需要,既不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也没有给道路交通秩序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但有的交通警对此不能灵活掌握,偏要给与罚款处理。单纯从交通执法来看,交警的处罚并无不当。但从客观效果看,交通警的处罚事与愿违。一方面现场处罚违章车辆占用了有限的路面,影响了其他车辆通行,人为降低了路面通行能力;一方面令司机谨小慎微,片面地以为秩序优于畅通,宁要秩序,不要畅通,也使路面通行能力降低,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拥堵不能避免。如果交通管理者都能贯彻以“通”为本的管理理念,兼顾安全与秩序,很多情况下道路的通行能力都能得到改善。在交通出现暂时拥堵的情况下,只要不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也没有不安全的因素,应允许车辆临时不受交通标志线的约束。不仅交通民警不予处罚,而且还应主动按此原则给与疏导,驾驶员亦可如此灵活掌握。

再次,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交通管理应以服务为本,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从“管理”二字的本义,可以透视出“管理”的真谛。管,上古时代的锁,因此引申为“限制”等含义;理,本指玉石的纹理,转为按照玉石的纹路来打制玉器。演变成现代的“管理”一词,就是两方面:一是制约,防止超越预先设置的范围(制度);二是做事,按照事物本身的规律来实施主观的意图。由此可见,管理本身就是限制和疏导两个方面,不能只有“堵”没有“疏”。只限制不疏导不能算是真正的管理,只有管理没有服务也不可能实现管理的目标。管理的最高境界应是和谐,即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不是一对矛盾关系,而是为着实现同一个目标的合作者关系。作为交通管理的直接目标,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生活与工作出行的便利与平安,为了保证社会运转与经济运行的高效与畅通,为了保证国家政治生活与国务外交活动的安全与顺利,从根本上说都是服务于人民,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交通管理者只有坚持这样的管理理念,才能真正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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