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的“通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具体应是指相关法律中的以下条文: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二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大气污染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排污单位停产、部分停产、部分机动车停驶”、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对机动车采取限制车型、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如果确实以上述内容作为限行措施的法律依据,是无法令人信服的。法律规定的限制措施,一是“一定区域”,所谓的“一定区域”一定是一个局部,是一个比较小的区域,而不是五环以内这样一个大的区域。五环以内已经是北京城区的全部,是北京市的主体,五环以外基本上属于北京的农村地区。五环以内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主体,已不是法律条文中的“一定区域”的原意。二是相关法律中规定可以采取的限制措施是“应急”措施,而不是长期措施,也就是说只能是临时措施。奥运会期间长达两个月的临时措施已经是“应急”中的特例,那么这次的限行措施长达半年,怎么也和“应急”与“临时”沾不上边。如果硬要把五环以内说成是一定区域,硬要把长达半年的限制措施说成是“临时”或“应急”,按北京人的说法,就是有点“矫情”。
讨论限行措施是否合理,撇开法律条文,主要应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看是否必要,二是看是否可行。必要且可行,就是合理的。必要但不可行或可行但无必要,这个措施就不具有合理性。所谓是否必要,就是要看是不是除了这个措施就没有别的办法了,是不是别的能够采取的措施都采取了,能想到的办法都想到了。如果别的措施都采取了,还是不解决问题,别的办法都想到了,再也没有别的办法了,限行措施就是迫不得已的办法了,应属一种无奈之举。奥运会期间的交通就是这样。如果不采取单双号的措施,奥运交通就没有保障,北京奥运会向世界作出的承诺就不能兑现 。在这种情况下,分单双号现行就是必要的,非做不可的事。对这一点,广大的老百姓都能理解。所谓是否可行,就是要看实施这种措施所带来的后果。这也要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就是要看实施这个措施后能否达到目的,是否真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还要看有什么负面作用,负面作用有多大。两个方面必须同时考虑,只考虑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行。能够达到缓解交通、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目的,但实施以后负面影响很大,甚至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这个措施就不具可行性。如果既有负面作用,又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种措施就更加没有可行性。
用这样一个标准来分析限行措施,首先从是否必要来看,还不能说除了限行就没有别的办法了,也不能说所有的办法都想尽了,所有的工作都做到家了,只剩下限行这一张王牌了。如果300多万辆车就要限行,那么400多万辆时呢?500多万辆时呢?600多万辆时呢?除非北京不发展了,北京只要继续发展,汽车保有量的500万、600万是迟早要到来的。如果连限行这最后一张王牌都用上了,到那时岂不更加束手无策了么?其实,解决交通拥堵问题,还有很大的工作空间,还有很多的办法,还可以有很多行之有效的措施。限行既不是唯一的办法,也不是首选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