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国家多年来也是纵容和默许这一点的。
毕竟要是好莱坞大片和东瀛动作电影都要付钱,拿得掏多少外汇呢。
《著作权法》自1990年9月7日通过以来,此后20多年的斗争、修改历程中,这“第22条”几乎就没怎么改过。
但是,围绕着这“第22条”的斗争,却在法律界无时无刻持续博弈。
毕竟,法条只说了“基于商业目的”而如何如何,就“不属于合理使用”。
但,什么叫“商业目的”呢?
这四个字太宽泛了。
传播资源的经营者直接收钱,那肯定是“商业目的”吧?
可如果不收钱、但是网站上有商业广告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又进一步,如果商业广告都从来没打过,但就是帮up主吸粉了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要是连粉都没吸,但纵容up主一次性发“软文视频”呢?算不算“商业目的”?
商业模式的“迂回性”创新,是无穷无尽的。
什么算“商业目的”的“解释”,也就需要与时俱进。
谁来解释?
当然是最高人民…法院来解释。
同时,因为仅仅只是“解释”,而不是修改立法。
所以这事儿最高院可以自己说了算。
连人…大都不用召开,议会表决也不存在。
法释办关起门来开个会,讨论一下新形势(当然还得“被传达”一下国家的最新产业扶植政策导向),就可以拍板了。
全国每年几千亿美元级别的内容产业,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尺度,就操纵在个座谈会上。
可以说,法释办关于知识产权法第22条的研究专家们,那真是身价值钱得不得了。
手松一松,几千亿灰产就白化了。
紧一紧,几千亿灰产就黑化了。
别说是古勇将了。便是李老板、泼尼玛这种最顶级的互联网内容大佬,也不得不紧跟法释办的开会思想,及时调整自己的战略部署。
不然,当国家希望向“乐视模式”转的时候,你不小心转错弯儿,转向了“快播模式”,那就等着坐牢吧,你的生意也跟着灰飞烟灭。
华夏又不是没出过全国首富直接坐牢的先例就刚刚两年前发生过好不好(相比于2010年的两年前。也就是黄广裕那个判了14年的案子。当年没进去之前的黄广裕那真是猖得不行。后来五六年后,王x林发达了,网上就有人披露出当年王给黄广裕倒茶的照片。)
……
越是懂行的人,越是知道这事儿背后的能量和难度。
所以,古勇将对于这种“引领国家对知识产权灰色地带解释尺度、进而对国家正版化政策的节奏施加影响”的事情,那是只敢心驰神往,而从来没想过自己可以干涉。
现在,被冯见雄这么挑明了一说,他顿时觉得肾上腺素都飙升了。
这可能么?
太匪夷所思了吧?
可是,如果冷静下来想一想。
不说别人能不能做到。
冯见雄却是着实有可能的。
凭良心而论,冯见雄算是国内最牛逼的知识产权法律师么?
不是。
毕竟,他的主要实践能力,至今还有一大半是靠上辈子重生前积累的。这辈子无非是上了正轨之后,有更多的机会接国际级的大案,比如反诉苹果案。可他的实际办案能力,还是比最顶级的、专心淫浸知识产权二三十年、智商也顶级的那一小撮律师,要略逊一点的。
榨干一切水分,冯见雄打传统知识产权官司的绝对实力,在国内律师中估计还排不进前1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