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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部分 (1 / 5)

“唉,天命啊。”虞美琴觉得一阵无力袭来,冯见雄的崛起,真是只有用天命所归来解释了。

(ps:前两天更新有点慢,主要是推倒了一部分情节。有些东西,还是不能写太细。毕竟捏造最顶层机关如何博弈,不太好。到了那个层次,本来就没多少人,哪怕是虚构的,也容易被附会为映射某个或某些人,还是略过数千字吧。

后面节奏就正常了。本书不会再有类似情节)

第197章 被我揍过,够你吹一辈子了

2010年6月8日。

江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过大半年的奋战,神圣的一刻就要来到了。

“……本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事实,应当认定原告对被告主张的财产所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诉求不成立。且原告对消费者的此类主张,及其后续的用户协议条款调整,均构成了对消费者全面形势财产所有权的妨害……

本庭裁定:原告方面主张的‘判定其有权限制被告使用搭载破解版ios系统的手机’之权利,于法无据。但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告违反用户协议的行为,依法依约行使救济权利……”

“……被告方主张的、宣告原告用户协议中相关霸王条款无效的诉求,因我国现行法律并无公益诉讼之规定,故依法无据,也予以驳回。本案中的裁定仅限于个案有效……”

冗长的判决书,足足三四十页,五分钟念一页,大半个上午就过去了这还是有很多附录依据没读的情况。

事实上,很多普通民事案件,如果辩论结束后不能马上判,都会选择定期宣判,到时候通知一下,直接把判决书一寄。基本上不会浪费大家的时间,再特地开一次庭,把人都召集来,然后只为读一个判决书。

适用“当庭宣判”的情形,往往是当天有实质性的法庭辩论内容与收获、足以影响立刻做出判决。

而今天这个马和纱跟苹果公司的案子,纯粹只是因为社会影响已经太大,所以明明没有“实质性”的双方辩论环节,还是得把人找齐读一遍。

当然,仅限于“实质性”。

“理论性”的辩论,还是存在的,因为省高院还得负责把收到的最高院解释回函精神,充分转达给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只不过传达完之后,双方代理人也没有反抗的机会,挨打站稳就行。

随着宣读的结束,旁听席上的轻微咔嚓声不绝于耳。

毕竟是大中午,法院方面还非常考虑环境的肃穆性,特地选了个两边都有大窗户、采光非常好的庭室来宣判。

图的就是让媒体朋友们给点面子,别镁光灯闪得稀里哗啦,搞得跟柯达剧院似的,破坏了法庭的神圣庄严。

“竟然被马和纱翻盘了!”

“判决之前说的那通《物权法》解释是个什么鬼!我怎么完全听不懂啊!”

“《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这四条有个屁的好解释啊?我看字面意思每个字都懂啊,每一句话连起来我也看得懂啊!为什么到了应用的时候,感觉就变成天书了呢?闹了半天就这么几条原则性的总纲性的东西,还能扯大半年?扯出那么多法益价值位阶?”

“太逆天了,居然真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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