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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2 / 5)

信所见,执意不回。”他的这种自信率直、执着独特个性,从几件小事可以窥见一二。

《邵氏闻见录》记载,当年包拯“包青天”担任开封群牧使时,司马光和王安石曾作下属,同为群牧司判官。有一天,群牧司里的牡丹盛开,美不胜收。一向严肃孤僻的包拯见此,竟也有了诗情雅兴,吩咐大家置酒赏花,并一一给下属们敬酒。领导亲自敬酒,下属们自然不敢“不给面子”,纷纷仰脖子一饮而尽,连素不喜酒的司马光,也勉力喝了几杯。但包拯敬到王安石时,王安石说自己从不喝酒,断然拒绝。同事们哪会饶过他?纷纷起哄:“介甫,我们都喝了,你也喝一杯吧!”“介甫,喝一杯吧,就喝一口也行!”然而,不管大家和包拯如何相劝,王安石却毫不心动,始终滴酒不沾。包拯也算得上是一执拗、倔强的“牛人”了,却拿王安石一点没有办法,大概只能在心里苦笑:“安石小子,你厉害!我不怕皇帝,我怕了你!你就只买皇帝的帐罢?”

包拯去世早了些,他没有看到,王安石倔强起来,有时连皇帝的帐也不买!

王安石在担任纠察汗京刑狱时,开封发生了一桩轰动的“鹌鹑杀人案”。一个少年养了一只勇猛善斗的鹌鹑,十分讨人喜爱;一个朋友向他讨要,少年不肯给。那朋友却趁其不备,抓了鹌鹑就跑。少年勃然大怒,举抢追赶,竟然将朋友打死。王安石听说开封府判了少年“死刑”时,自认为是错判:“根据律法,抢夺、偷窃他人财物均属‘盗取’。死者‘盗取’少年的财务,少年追抢,乃属‘捕盗自卫’;虽将人过失打死,也不应抵命论死。”立即把案子上告到审刑院、大理寺。但大理寺重新审判后,认为开封府“量刑得当”,再上报到皇帝赵祯那里,要追究王安石“错误的法制观念”。赵祯一向喜欢事息宁人,下诏支持大理寺的审判结果,也下诏免予追究王安石。御史台给王安石宣布圣旨时,王安石根本不认错,反而十分愤怒、强硬,道:“我没有错!”这帮人见他对皇帝的“宽赦”没有感激流涕,以示“皇恩浩荡”之类,马上又“打小报告”,要求“严厉处理王安石”。赵祯嫌烦,摆一摆手:“这事过去了,不要再提啦!”

这件“鹌鹑杀人”案,到底该不该判死刑?即使在今天,大概也是有争议的,如同“王安石变法”一样。

王安石和“王安石变法”,近百十年,引起了中外学者相当大的兴趣,大多数人执称赞态度。如梁启超撰《王荆公》,认为他是“理想的立宪派”,“其所设施之事功,适应于时代之要求而救其弊;其良法美意,往往传诸今日莫之能废”。著名学者黄仁宇说,王安石的“经济思想和我们的眼光接近,他的所谓‘新法’,要不外将财政税收大规模的商业化。……这也是刻下现代国家理财者所共信的原则”。列宁赞王安石为“十一世纪中国的改革家”。还有人说,王安石的“青苗法”,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农业银行”。

从历史上看,“王安石变法”是“庆历新政”的延续,吸收了范仲淹改革的诸多内容,是北宋以来改革思想的集大成者,是一次极为宏伟的改革尝试。而王安石本人,也受了范仲淹的极大影响。

王安石比范仲淹小32岁,父亲王益与范仲淹是同一年的进士,但王益职位低,人微言轻,故与范仲淹没有过多交往。王安石中举之际,恰好范仲淹的声望是如日中天,因此,王安石对老范是仰慕之至。庆历八年,王安石任勤县县令,特地跑去杭州,登门拜访范仲淹,还写了《上范资政先状》、《上杭州范资政启》和《谢范资政启》,来纪念此事,文中有“粹玉之彩,开眉宇以照人;缛星之文,借谈端而饰物”等语,表达瞻慕之情,赞扬“偶像”的德高风采,对“偶像”的接见表示了感谢。而范仲淹也很欣赏年轻有为的王安石,多次在士人中赞赏他,《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九条说,范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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