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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1 / 4)

明,都是很自然的。因此,儒家学说自然而然成为正统哲学,这种局面一直保持到现代欧美的工业化侵入,改变了中国生活的经济基础为止。”中国的宗族、家族是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成员,他们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的。孙本文认为:家庭是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庭扩充的,主要包括同姓、同亲的亲属,是为家族的一部分。家族则是由宗族扩充,包括了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家族则未必同姓,包括了血亲与姻亲的一切亲属。家族是支持社会的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文化系统的基本的单位。(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

在中国,家族从来就不是一个凝固的、一成不变的概念。从历史上看,中国的宗族组织曾经历过上古宗法制,中古重族望的宗族制和宋元以降以“敬宗收族”为目的的宗族制等主要发展阶段。尽管在其发展过程中,“家国同理同构”的社会关系模式愈益将家族型塑成为社会基本的构成单位,而家族式的互惠互助关系则构成了传统中国社会关系网络的主要特征。到了明清时期,家族的平民化使家族成为乡村地方自治的基础和前提,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必经中介。但对于遇事从权的中国人来说,制度规定与具体运作之间存在着充满玄机的解释空间,所谓男性血缘世系经常为一些特殊因素(例如,男性入赘、寡妇招夫、养子承继等等)所扰乱,始终具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而且,随着家族人口的繁衍和迁徙,家族分化便时有发生,人们大量的具有或明或暗的趋利目的的活动,大都被温情脉脉的亲情面纱掩盖了。

另一种著名定义是孙本文提出的。他认为,家族是一个“大”概念。在《现代中国社会问题》中他对家族和宗族的关系做了这样的表述:“‘家庭’为最小的单位,限于同居共财的亲属,‘宗族’是由家庭扩充,包括父族同宗的亲属,‘家族’则更由‘宗族’扩充,包括父族、母族、妻族的亲属。‘宗族’为同姓,而‘家族’则未必为同姓,盖包罗血亲与姻亲二者。”

孙中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以中国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强大,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宗族的严密组织早已被打破。宗族的影响力在城市社会中基本上已经销声匿迹了,而农村社会宗族的组织也较为松散,除了庆典、祭祀或丧葬活动、修谱牒以外,宗族活动基本是分散自由的。宗族余威虽然存在,但除文化意义外影响力已经逐渐衰微。这时家族作为一种家庭联盟,成为亲缘关系最主要准组织化形式,家族的地位和作用开始显现出来,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家庭成员个人而言,家族的控制力或影响力已远远超过了宗族。而家族与家族的关系又构成了宗族关系,中国的家族和宗族关系相辅相成,错综复杂。

我国的“家族”以其门第、历史、经营内容以及繁荣程度形成等级规格,根据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形成确定的家的等级通常会产生与等级相应的社会变迁和社会效果。因此家族成员把家族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把家族关系看得重于一切。这种“家族至上”的群体意识观要求个体把自己完全归属于家族,个人利益服从家族群体的利益,为家族的兴旺、发达和荣耀而出力。这种为了家族的利益,为了光宗耀祖,可以产生强烈的成就动机,促使人们去追求事业的成功。家族主义还强调家族成员要相亲相爱、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同舟共济。在“重仕轻商”的封建时代,家族主义在官场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先秦的世袭制,从天子诸侯到公卿大夫,都是依靠血缘关系,祖、父、孙世代相承的。一人为官得势,家族中父兄子侄、家庭外姻亲故旧都可跟着得到好处。这种“一人得道,鸡犬*”的家族主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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